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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死刑适用标准及死刑限制”学术研讨会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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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死刑适用标准及死刑限制”学术研讨会综述(上) (2007-06-22 23:39:07)
分类: 理论小文
目 次
一、实体法角度的中国死刑限制
(一)“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
(二)死刑禁止适用的具体对象
1.关于未成年犯不适用死刑的问题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3.缩减死刑适用对象的立法完善
(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死缓的适用条件
2.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
3.正确认识和掌握留有余地判处死缓的问题
4.死缓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四)法定情节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五)死刑适用与民意
二、程序及证据法角度的中国死刑限制
(一)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
(二)死刑的证据及审查问题
1.控制死刑与死刑的证据要求
2.死刑案件的事实证据审查
(三)死刑赦免制度建构
三、英国专家国际视野下之死刑限制的见解
(一)“最严重罪行”之理解
(二)死刑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三)死刑限制和人权保障的加勒比经验
四、中国学者国际视野下之死刑限制的观点
(一)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与国内法的协调
(二)日本的死刑适用状况考察
(三)俄罗斯废除死刑的历史路径与现实对策
2005年3月11日至12日,由英国政府全球机会基金资助、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联合主办的中英“死刑适用标准及死刑限制”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举行。此次研讨会由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在3月11日上午举行的开幕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刘家琛大法官,中国法学会孙在雍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校务委员会主席程天权教授,牛津大学犯罪学荣誉教授Roger Hood 先生和中心专职顾问高铭暄教授分别致辞,对此次研讨会召开表示祝贺,并充分肯定了召开以死刑为专题的学术研讨会的意义。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骨干,和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中心的博士生、硕士生共计120余人参加了这次研讨会。研讨会分“死刑限制的中国视野:实体法角度”、“死刑限制的中国视野:程序暨证据法角度”、“死刑限制的国际视野:英国专家的见解”、“死刑限制的国际视野:中国学者的观点”四个单元,就死刑适用标准以及死刑限制的问题进行了研讨。现将研讨会讨论内容作一综述。
一、实体法角度的中国死刑限制
此次研讨会第一单元主题为“死刑限制的中国视野:实体法角度”,由中国政法大学曹子丹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陈国庆副主任主持。主题发言人及题目分别为:高铭暄教授:“中国死刑的立法控制”;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教授:“关于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与司法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完善死缓制度减少死刑适用”;中心执行主任卢建平教授:“民意与死刑适用”。北京大学刘守芬教授、中心副主任黄京平教授担任评论人。该单元涉及的问题及内容主要有:
(一)“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
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何理解“罪行极其严重”,关乎死刑标准的把握,也直接关涉死刑的限制程度,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见仁见智。
高铭暄教授认为,中国现行刑法典“罪行极其严重”与1998年中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为我们以某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确定“罪行极其严重”之内涵提供了可能性。“罪行极其严重”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从主观方面看,极其严重的罪行意味着行为人所实施的都是性质特别严重的故意犯罪,如果是犯罪的性质不够严重的过失犯罪,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也不能认为是极其严重的罪行。其次,极其严重的罪行意味着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即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以及与此相当或相近的其他后果。只有将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综合起来加以评价,才能得出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的恰当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