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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时效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


  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


  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


  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