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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措施出台 刑事辩护遭遇三难正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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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遭遇三难正在化解

  法院改革措施出台 司法理念发生变化 保障律师法定权利今日关注

  报道策划 孟绍群 采写见习记者 徐伟

  刑辩律师有三难

  刚刚回到办公室的邓云林律师,满脸是汗……

  邓云林所在的北京京银律师事务所是个主办刑事案件的所。听说记者要来采访有关律师权利的问题,他匆匆结束外面的工作赶了回来。

  “你算是找对人了,说起这个问题,我感触最深。”邓云林显得很兴奋。

  “承办刑事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个难题。”他说:“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不需要批准,并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定的权利常常受到限制。”

  “我给你讲个故事,你一听就明白了。”邓云林说:“我曾经承办过一起抢劫杀人案,接案后,我多次电话联系案件承办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可是承办人或者说要出差,或者说正忙着办理其他案件,没时间。没办法,五六天以后,我直接去办案单位找承办人,这回他躲不过,在接收了我的会见手续后,他告诉我,等领导批准后再通知我,可这一等又是十几天。打电话再催,承办人还是老一套说词。我实在忍无可忍又到办案单位找他,并气愤地告诉他,我要举报他,他已经违反了有关法规。他这才答应当天就找领导批示。几天后,我终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但已经过去一个多月啦!委托人对我的工作非常不满,埋怨律师的工作效率太低,我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邓云林叹了口气:“这样的事我经历的太多太多。律师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证,谁还愿意办刑事案件?”

  “其实不只是会见难,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律师主要有3难———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特别是在调查取证上,这是诉讼活动中关键的一环,获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是进行成功辩护的基础,但是显然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面临着很多困难。首先,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通过阅卷所获得的证据只是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证据材料无法见到,证据来源非常有限。其次,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虽然确立了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权,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1998年1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又进一步规定: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这一条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权以‘认为有需要’等模糊语言来作为检察院、法院是否启动调查权的前提条件。对什么情况下检察院、法院应当同意或不予批准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批准后的救济程序等未作明确规定。”

  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曾公开指出:“在刑事诉讼中,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重要执业权利,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基本保障。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对这些权利都做了相应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三难问题影响了刑事辩护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难原因何在

  空调机里强劲的冷风使办公室的温度迅速降了下来,让人觉得有些冷,记者不由自主地耸起了肩头。细心的邓云林拿起遥控板,将温度调高了几度……

  “你刚才说,你经历的‘很多’,还有别的‘故事’吗?”记者问。

  “当然有。两年前,我在山西省某基层法院为一个强奸伤害的犯罪嫌疑人作辩护。庭上,控辩双方交锋激烈,可我的话屡次被审判长打断。我是个爱较真儿的人,开完庭我问审判长为什么要打断我的话。那位审判长有些不高兴,他哼了一声说,‘就这么个歹徒你还辩得很起劲’。我当时气得差点昏过去。我后来想,幸亏这是个别人,否则,律师的权利无法保障不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无法保障。”

  对邓云林的这个“故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崔敏有个评价:“这是对刑辩律师认识的偏差,这种偏差往往会导致对律师权利的侵害。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理所当然地应该从无罪及罪轻方面考虑问题,充当控方对立面的角色,而不能与司法机关‘配合’去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这是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表现,而不是‘包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