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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情杀,袁某故意杀人罪辩护案
[成功案例] 情杀,袁某故意杀人罪辩护案
陈福猛律师
2008年12月
陈福猛摄影作品:万石植物园--天界
一、[案情] (2008)厦刑初字第181号
2008年8月6日,在湖里区禾山镇尚忠社,被告人袁某因恋爱与被害人曾某发生矛盾,二人发生争执并扭打,扭打过程中,被告人袁某鼻部裂伤并出血,后被告人袁某用力掐住被害人曾某的脖子,用啤酒瓶砸被害人曾某的头部,并用床单捂住被害人曾某的鼻子、嘴巴,直至被害人曾某死亡。后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曾某系颈部被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当天,被告人袁某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投案。
二、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被告人袁某因恋情纠葛,竟采取掐脖子、用空啤酒瓶砸头部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陈福猛律师
[辩护意见]陈福猛律师认为: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曾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袁某主观上并没有杀害被害人曾某的犯意,被告人袁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本案事出有因,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一)本案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值得商榷。
(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本案系因恋爱关系引发的矛盾,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应当与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建议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四)被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应作为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量刑的重要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系属自首,亦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系因恋爱关系由爱生恨导致不幸的发生。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宽严相济,慎用死刑。
四、审判机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意见]:被告人袁某因恋情纠葛,竟采用用空啤酒瓶砸头部,掐扼被害人脖子、用床单捂住被害人鼻子、嘴巴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袁某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论罪应处死刑,鉴于被告人袁某具有自首情节及本案系因感情纠葛而引发,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18日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