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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容留他人吸毒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陈丽芳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辩护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阅读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了解了本案基本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根据法庭审理所查实的相关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陈丽芳构成容留吸毒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量刑方面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给予从轻处罚。

 

1、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丽芳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整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对其罪行的供认,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一年前刚刚退休,由于社会角色的突然变化,难免产生失落感和孤独感,在常人及其亲属眼里来看,吸毒对于被告人来讲是的反常的行为,但退休所导致的心理落差又对被告人为何吸毒及为何和朋友一起吸毒提供了一些合理的解释。而事实上,被告人在被逮捕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的前科,更不用说是犯罪。在我们的几次会见中,被告人陈丽芳得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后对自己的所为是后悔不已。

 

3、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次数、人数、吸毒量均比较少,而且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被告人一共容留他人吸毒五次,据其供述共容留三人(实际查实的只有二人),每次吸毒量都很少,大约0.1左右,且每次吸毒都是毒友主动提出要到被告人住处进行吸毒,被告人是在毒友的要求下碍于情面提供场所。因此,从在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对于盈利没有直接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的五次容留行为中有四次毒友都给予了1000元的回报,但没有一次是被告人主动索取,而是毒友私自将钱放在书桌上。因此,被告人容留吸毒并非以盈利为主目的,而是碍于朋友情面,同时考虑的吸毒并不是光彩的行为,只是共同找个安全的地方而已。

  

5、从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本身分析

容留行为本身是一种帮助行为,而吸毒行为并非犯罪行为。在主行为为非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帮助行为为犯罪行为,实际上属于刑法分则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一个特殊规定,在适用这类规定是应谨慎处理,尤其是涉及到日常生活等中立性的行为时。本案中被告人是在自己家中招待朋友而共同吸毒,并非长期专门开设娱乐场所提供吸毒环境。被告人这种招待朋友的行为本身是一种日常生活的有中立性的行为。因此,在对被告人这种行为认定犯罪的情况下,处罚却应体现刑法谦抑性的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客观方面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考虑到容留吸毒罪是刑法分则将“共犯为行为正犯化”的特殊规定,量刑时应体现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为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卞晓东

                                                                                        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