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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如何认定?

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如何认定?

作者:何树珍  发布时间:2011-01-24 10:35:56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春平、李军、黄坤、何荣民等人分别窜到临桂县盈海花园工地盗窃6#和8#的钢筋及10#和12#的螺纹钢约800斤,经鉴定,被盗钢材共计价值人民币1520元;到临桂县远辰工地10号楼盗窃18#的螺蚊钢500斤,经鉴定,被盗钢材共计价值人民币950元;到临桂县碧桂园工地4栋与14栋之间盗窃6#和8#的钢筋500斤,经鉴定,被盗钢材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元;到临桂县远辰工地10号楼前工地盗窃钢管扣58个、8#钢筋680斤、16#螺纹钢200斤、钢管6根,经鉴定,被盗钢管扣、钢管、钢筋、螺纹钢共计价值人民币2130元;到临桂县长岛16区60栋工地盗窃8#钢筋1000斤,经鉴定,被盗钢筋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上述所盗钢材均由李军开车拉到伍老板(另案处理)的废旧收购点出售。期间被告人李军、李春平、何荣民又多次窜到临桂县碧桂园工地盗窃铝合金窗,将盗得的铝合金窗搬到附近鱼塘边拆开后,由李军开车拉到万福路伍老板废旧收购点以每斤五元的价格卖给伍老板。经鉴定,被盗铝合金窗每公斤价值人民币24.5元。被告人李春平参与盗窃铝合金窗三次,重约535公斤,价值人民币13107.5元;被告人李军、何荣民参与盗窃铝合金窗三次,重约510公斤,价值人民币12495元。被告人李军、何荣民第三次盗窃铝合金窗,其在将铝合金窗搬离作案地点后,被人发现,将铝合金窗丢弃后逃跑。

        2010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李春平、李军、黄坤、何荣民又分别伙同黄维益、黄流乾、赵才能、李流保(均另案处理) 等人多次窜到临桂县长岛16区60栋工地盗窃6#和8#钢筋,经鉴定,被盗钢筋共计价值人民币5040元,所盗钢筋均由李军开车拉到伍老板的废旧收购点出售。期间几人又窜到桂林市秀峰区琴潭村莲花社区安置25#-1工地,盗窃堆放在该工地内的8#圆钢870斤,经鉴定,被盗圆钢价值人民币1740元;到临桂县远辰工地7号楼前工地盗窃钢管扣140个,6#和8#钢筋220斤,经鉴定,被盗钢管扣、钢筋共计价值人民币1140元;到临桂县时代花园工地盗窃6#和8#螺纹钢1200斤,经鉴定,被盗钢筋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到临桂县远辰工地盗窃6#、8#、10#及12#钢筋共计1000斤,经鉴定,被盗钢筋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元。之后又携带钢筋、扳手等作案工具到位于秧塘工业园边的笔杆山上,将蒋良才等人的四台柴油机、四台碎石机以及铁撮箕,柴油和一些生产工具撬下,并用李军的面包车拉到临桂县万福路伍老板废旧收购点当成废铁卖给伍老板,共得赃款23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柴油机、碎石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471元。又在秧塘工业园两江路口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三根路灯电缆线,并将所得的电缆线拉到万福路伍老板废旧收购点以每斤10元的价格卖给伍老板,共得赃款13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880元。还到临桂县秧塘工业园区职业专科学校工地内盗窃一个型号为S11-200的变压器外壳。在盗窃的过程中,李军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其余几人将变压器外壳丢弃后逃窜。经临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外壳价值人民币1600元。

被告人李军、李春平、黄坤、何荣民等人将所盗得的赃物销赃后,除去车费,由共同参与的被告等人平分。

综上,被告人李军共盗窃8次,盗窃数额为48136元,被告人李春平共盗窃15次,盗窃数额为41658.5元,被告人黄坤共盗窃9次,盗窃数额为42741元,被告人何荣民盗窃一次,盗窃数额为12495元。

        2010年11月22日,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军、李春平、黄坤、何荣民犯盗窃罪,向临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临桂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军、李春平、黄坤、何荣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军、李春平、黄坤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何荣民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被告人在共同盗窃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秧塘工业园属临桂县城范围,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40000元;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军、何荣民第三次盗窃铝合金窗,其在将铝合金窗搬离作案地点后,被人发现,将铝合金窗丢弃后逃跑,其盗窃已经得手,只是在转移赃物的过程中被发现,继而将赃物丢弃的行为,不符合盗窃未遂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军、黄坤伙同余选生在2010年3月 22日盗窃变压器外壳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手,属于盗窃未遂,故对这次盗窃,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军坦白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被告人李春平、黄坤坦白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四被告人均系初犯,并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李军、何荣民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春平、黄坤均从轻处罚。据此,判决:

一、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李春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三、被告人黄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四、被告人何荣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