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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法律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法律分析 (2010-07-27 13:35:12)
标签: 法律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不正当手段 侵权人 中国 杂谈 分类: 法律文章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近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主体可以是企业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而不论行为人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后是否公开或者利用。这种侵权行为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其手段的不正当性。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利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予利益或者许诺给予利益为手段如行贿、许以要职等,从有关人员手中得到商业秘密的行为;胁迫是指用威胁或要挟等方法欺诈有关人员透露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诈或诱导他人泄密,或者用电子及其他方法进行侦查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以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他人经过独立开发、研制出对于权利人拥有的商业秘密相同的或者相似的商业秘密;
(2)经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包括明示或者默示同意而获取该商业秘密;
(3)他人或第三人以善意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他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信息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以及第三人在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时从他人处获取的商业秘密。
(4)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市场出售的产品或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推断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对于黑箱封闭的产品,则不适用反向工程。黑箱封闭是指将体现商业秘密的产品出租时,权利人将产品密封于保密的黑箱之中,他人不得拆开或分解,否则即构成侵权。此外,获取记载或体现商业秘密的载体如信号、数据、图形、文件、模型或其他实物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披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侵权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他人公开,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告知特定的人,这种告知使商业秘密为该特定人非法占有,无论该人是否又向其他人公开,都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二是向少部分人公开,侵权人在某种私下场合谈论其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这时的听众虽然是少数人,但属于公众的一部分,已经构成商业秘密为社会公众所知的事实。
三是向社会公开,侵权人通过信息媒体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向社会传播,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这种公开的目的彻底破坏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使其进入公知领域,以损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使其失去竞争优势。
(2)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使用包括两种方式,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直接使用是指侵权人在生产经营中进行有形使用,这种使用可能与生产活动有关,如利用获得技术秘密生产产品、维修服务、更新设备等,也可能与经营活动有关,如运用所获得商业秘密制作产品销售计划、开展业务咨询等。间接使用是指侵权人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科研活动中,表面上看不存在使用,实际上可以减少其科研经费、人员的投入,并能以更快的速度创造更大的成果,这也是一种使用行为。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科技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离开原单位后,利用在原单位掌握或接触的由原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对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使用时,如果利用了原单位所拥有的、且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原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侵权人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这种许可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不管有偿还是无偿,只要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允许别人使用,就再次构成侵权行为。
3、违反的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