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关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关于“亲友”的理解

原文: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日常人们对“亲友”的理解包括两个部分:亲属和朋友。朋友在法律中并无明确的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所以除了律师外,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辩护人的,只有符合(二)或(三)的人可以做辩护人的。而且律师如果符合(二)(三)地项的话,也可以以(二)(三)二项的身份进行辩护而不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但这样的话就不能收费了。只有以律师身份代理或辩护才能收费,这是为了防止那些黑律师的出现!其实现在在实践中,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还是刑事辩护中的辩护人,法院对于“亲友”代理审查的都不是很严格,一般来说,和当事人即使没什么关系,只要说是朋友或什么亲戚的话,法院一般都是允许代理的,一般不作什么实质审查批准的。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资格提出异议的话,法院一般会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条件,然后决定是否批准。

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辩护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它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案卷。 ②会见通信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其它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③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辩护人或者其近亲属、辩护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④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⑤在法定情形下,拒绝辩护的权利。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一般不得拒绝辩护,但是,如果委托事项违法、利用辩护人提供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辩护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在诉讼活动中,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它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