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判例257: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徒刑

 

 

 

判例257:贩毒  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判徒刑

 

 

    1、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金、刘共谋贩卖冰毒牟利,后由被告人刘出资14000元,被告人金从他人处购得冰毒约24克。随后被告人金、刘共同将冰毒分成若干小包贩卖。7月13日,被告人金、刘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冰毒一包(0.8克)。当日下午,民警将被告人刘抓获并当场从其驾驶的汽车上扣押冰毒47袋,净重16.96克。经鉴定,被扣押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金在长青园小区10--502室其租住处,为富、于、白提供毒品、毒具,容留三人吸食毒品。

    被告人金、刘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金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关于未与金共谋贩毒、不知道向张贩卖毒品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刘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金、刘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刘的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金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二、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