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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伤,桃江县公安局为何拒不立
我叫毛善宾,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西街,系泰康人寿安化支公司职员。
2006年4月23日,住安化县梅城镇东亚街15号的熊英(男,系安化县肉食水产公司梅城中心站职工),驾驶湘H/65142号中型客车,搭乘熊××、毛善宾、李××、杨××、吴××、陶××、龚××、刘××等八人,从益阳市区返回安化县,途经桃江县鸬鹚渡镇河湾村一连续急转变路段,与迎面驶来的由龚胜军驾驶的湘H/55237号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湘H/65142号车上九人全部受伤,其中熊××抢救无效死亡,刘××、毛善宾均构成八级伤残,杨××、李××构成十级伤残。2006年5月17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02号交通事故认定熊英负全部责任,该案承办人为桃江交警大队的杨宏伟。
根据以上事实,熊英的行为明显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杨宏伟身为交警行政执法人员,仅对熊英罚款四百元了事,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我于2007年10月18日向市检察院举报后转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桃江检察院要求桃江县公安局答复,后桃江县公安答复称“熊××不属于交通事故直接死亡,而是在桃江县人民治疗一段时间后,由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出院回家于2006年5月21日死亡的,只能认定交通事故构成重伤”,所以不同意立案,杨宏伟也不构成渎职。
然而据我所知,2009年3月22日,沅江市湘H7AK88号车司机黎××驾车在益阳市朝阳市场将祁阳县浯溪镇人段××撞伤,住进了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4月1日经患者亲属要求转回祁阳县中医院继续治疗,4月11日患者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回家后于4月25日死亡,2009年6月16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黎××以交通肇事立案刑拘,现已批准逮捕,同样的责任,同样的受伤程度,同样是所谓的放弃治疗,回家死亡的,熊××受伤不到一个月死亡,而段××却是受伤后一个月多死亡的,同样是在益阳市之内,黎××可以被逮捕,而熊英却逍遥法外。
我认为该两案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同样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况且同在益阳市,不能因为黎××没有关系而必招逮捕,而熊英有关系就可以逍遥法外。要么是黎××被错误逮捕,要么是熊英案有徇私舞弊之嫌,杨宏伟称该案是桃江县公安局不同意立案。
综上所述,两案之中必有一错案,敬请领导机关查处。
控告人 毛善宾
200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