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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光洪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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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 (2010-07-22 11:42:33)
标签: 法律 公款 纪园公司 起诉意见书 王家琪 白云区 杂谈 分类: 法律文书案例
辩护意见
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王xx家属的委托和北斗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王家琪涉嫌挪用公款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贵院白检反贪移诉(
一、35万元资金借给婕兰公司的真实原因及经过
在这样轰轰烈烈的大背景下,区农水局、区林绿局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组织各自单位的人员、通过申报立项,多方争取项目资金,全面拉开了白云农业产业调整和花卉产业发展的大幕。
在婕兰公司的成立上,出现了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和注册资金的问题。在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的问题上,与林绿局的xx园公司一样,本应由农水局局长王xx担任,但当时中纪委已下明确要求,严禁国家公务人员出任法人经商。当时,区委书记马xx就明确指示必须按中央文件办理,并专程找了王xx谈话。为此,时任副区长的曾xx同志还专门组织监察(齐xx)、财政(黄xx)、人事(朱xx)、农水(王xx)、等部门的同志在其办公室召开碰头会议,讨论婕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出任的事宜,明确由农水局推荐人选,最后由农水局推荐由不是公务员身份的赵x同志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注册资金的问题上,由于当时区政府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不可能拿资金给农水局注册公司。区农水局领导班子商议决定以局职工的名义贷款获取资金注册,最后明确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以本人工资作抵押,向区农村信用社贷款
婕兰公司在后来的运作和经营中,得到了市里的大力支持,大棚建设一期资金由市农业局拨款
二、犯罪嫌疑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婕兰公司是形式上注册为私营,但实质为国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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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婕兰公司在注册中的初次(两年)的租地合同是以区农水局的名义与出租方签订的。
(3)、在婕兰公司成立直至吊销,没有任何一个注册的股东向婕兰公司主张过自己的股东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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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情况来看,婕兰公司应为国有公司,只是形式上是根据当时的操作便利而注册为私营公司。因为若婕兰公司为真正的私营公司,政府不会也不可能以专题会议议定去领导、去操作其与国有的xxx公司的整合问题,政府如这样做,婕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各股东也不会答应。而与此相反的是,政府在对待xxx公司和婕兰公司的整合工作中,是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成高规格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认真清产核资,按照相关程序做好整合工作,怕国有资产在整合过程中有所流失,并且是以命令的口气“盘点后的资产交xxx公司经营管理”,没有提到半点整合合并的对价条件,而且在整合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婕兰公司的注册股东提出异议。这充分说明婕兰公司的真实性质为国有公司,婕兰公司的资产是国有资产。
3、起诉意见书 “通过该公司账为入股职工还贷,致使该笔专项资金至今未收回” 的认定不实。
首先,根据工商登记,将注册的婕兰公司股东简单的认定为“入股职工”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若真是向认定的这样,这些“入股职工”会就政府的整合要求不予过问?会在没有获得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权下的私有财产让国有公司整合接收?我们看到的实际情况是:在婕兰公司的成立、被整合、被吊销的四年多时间里,没有任何一个“入股职工”主张过自己的股权。
其次、本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从本案看,农水局借给种子公司
三、本案不是挪用公款而是借贷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