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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1-02-22 09:04:58)

标签: 杂谈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故意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

  【构成特征】

 ()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持有的管理制度。

 ()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的行为。所谓?非法?是指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而持有毒品。所谓?持有?是指毒品置于自己支配或使用范围之内。持有并不等于时刻实际握有,并非必须随身携带,只要毒品的存废去留可由其决定与控制即为持有。因此,行为人即可以把毒品带在身上,也可以藏匿某处,或委托他人保管。并且只要行为人持有毒品,就不论毒品的来源是自己的或他人送与的,还是祖辈遗留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根据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或贩卖,就应分别按照走私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只有行为人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和用途,根据有关材料也证实不了行为人持有毒品的目的或者是行为人为自己吸食而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才能按本罪处理。所谓?数量较大?根据法律规定,是指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如果数量不够大,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只能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主体特征 :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依法从事毒品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也可以是非从事专门性工作的公民;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才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界限】   要划清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注意:吸食、注射毒品者,必然要持有毒品,对以供自己吸食、注射毒品而持有毒品者,应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罪,因此对为自己吸食、注射者而持有毒品者,就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其一,如果自己吸食、注射毒品而持有毒品的数量达到本法第350条所规定的量刑之最低标准的,即达到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则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受动机的限制,而仅以非法持有的数量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哪怕是为自己吸食、注射,只要持有毒品数量达到定罪标准就应构成犯罪。其二,如果是为自己吸食、注射,而持有少量毒品,但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数量的,就不应定罪。因为我国没有吸食、注射毒品罪。其三,对为吸食、注射而多次少量购买毒品的如何认定?有人认为如同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一样,将多次购买的毒品数量相加,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如果以累计计算数量,那么,吸食、注射毒品已有瘾癖的人中,相当多的人都曾累计持有过数量较大的毒品,尤其是吸毒史较长的人。显然此种做法与立法意图不符。其次,法律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与非法持有毒品的着重点不同,对前者着重的是犯罪行为本身,因而没有规定构成犯罪数量起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累计起来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对后者着重的是毒品存有的状态,并不是如何获取该毒品,毒品存有量反映了持有毒品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的大小,因此,行为人自己曾经多次吸食、注射的毒品不应累计计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