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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辩护律师周向阳律师: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精彩文章汇编

              

 

编者按:在司法实践中对动态持有毒品的到底该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各地法院的判决各不相同,理论界对此也有颇多论述,本文汇编了三篇精彩文章和一篇辩护词,目的在于为同行律师在承办类似案件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

  据案例,犯罪嫌疑人黄某乘坐甲地至乙地的客车,因其携带1包可疑物品(蓝色塑料袋内装褐色粉末,重量68克),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经鉴定,可疑物品检出海洛因;犯罪嫌疑人黄某对其携带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关于携带毒品的目的,其在侦查阶段供称是为了运输,在审查批捕环节翻供,辩称其是为了自己吸食而携带毒品。

  黄某归案后,其尿样检验呈阳性,证明黄某确系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以运输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经过审查,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分歧

  本案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黄某明知是毒品而随身携带并使用交通工具运送的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为了自己吸食而“运输”毒品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不能将凡是随身携带或者乘坐交通工具将毒品从甲地“运输”到乙地的行为,均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主要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实际上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两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来看,其是一种补漏之罪,立法者主要是为了防止那些持有毒品行为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犯罪有关的人,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而逃避处罚。

  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应注意: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或占有,就“持有”的表现形态而言,“持有”既可以表现为静态的占有、藏有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等动态的行为,“持有”的状态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因此,应避免将凡是随身携带或者乘坐交通工具将毒品从甲地“运输”到乙地的行为,均认定为“运输”行为。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黄某虽然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且在其乘坐交通工具途中并抓获,但由于“持有”也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等动态形式,因此,并不能以黄某随身携带并使用交通工具运送毒品为由,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如前所述,本案认定的关键在于黄某持有毒品是否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从黄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来看,其携带毒品的目的很可能是为了运输,但由于黄某在审查批捕环节翻供,本案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黄某持有毒品是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根据毒品犯罪证据审查的原则,只能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应当说是适当的。

 


                               刍议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之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