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杀人罪的罪轻辩护概述

  •        (律师个人网站:我是刑辩律师网:)

    本文根据故意杀人罪罪轻辩护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因此根据实际需要,以狭义的罪轻辩护为基础、同时阐述广义罪轻辩护中的某些内容,但不考虑修正犯罪构成的罪轻辩护。

      一、“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

    这两种故意内容的不同,体现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区别,后者较轻于前者――因此,是死刑案件中很有作用的辩护理由、但也是辩护起来难度很高的辩护理由。

    在认识方面,间接故意,是认识到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可能发生;如果认识到死亡结果的必然发生,没有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性。

    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采取积极措施去避免。

    二、“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1、基本思路

    虽然定罪原则是“主、客观相一致”,但是,一般而言,主观故意要由客观行为来印证,而不是单纯考虑被告人的供述。

    通过对上述提到的细节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形成轻罪辩护的逻辑去对抗指控的证据和证据间的逻辑。

    2、疑难案件处理

    对于疑难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一般是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

    比如,因一时激愤而临时起意行凶的案件、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案件,如果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没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杀人行为,刑辩律师要运用轻罪辩护的基本思路,对犯罪过程中的细节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形成轻罪辩护的逻辑去对抗指控的证据和证据间的逻辑,以便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创造适用条件。

    指控故意杀人罪的案件,刑辩律师是需要去勘踏案发现场的。

    三、“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罪”与“过失致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罪”

    两种罪过中,被告人都认识到了由于自己的行为、被害人有死亡的可能性。

    但是在意志上,间接故意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在上述意志的支配下、表现在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上,过于自信的过失人采取了必要的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措施,而间接故意人未采取任何措施或者只采取了不可能阻止死亡结果发生的措施。

    四、“故意杀人(未遂)罪”与“故意伤害罪”

    如果被告人在不断实施明显的杀人的暴力行为过程中,被群众、警察抓捕予以制止、被害人未死亡的,被指控故意杀人(未遂)罪自不必说;但是,司法实践中,较之复杂、多变的情形很多,律师是有可能以故意伤害罪做轻罪辩护的。

    1、间接故意

    由于,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形态问题,如果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被害人未死亡、而指控的是“故意杀人罪”,刑辩律师根据全案刑事证据可以确实、充分的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间接故意”,那么,可以做“故意伤害罪”的轻罪辩护。

    对被害人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意味着,对其轻伤或者重伤也持间接故意,那么被害人最终是死亡还是受重伤、轻伤,就都在间接故意的范围之内,而不是犯罪形态的问题。所以,间接故意前提下,被害人死亡一般就是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被害人轻伤、重伤就是故意伤害罪。

    2、过激言行

    如果指控犯罪是因某些民事纠纷激化引起,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有过激言行的,则要综合全案证据全面、细致地进行分析。

    民事纠纷激化过程中,被告人所说的“我要杀了你”之类的过激语言、把“刀架到被害人脖子上”之类的过激行为,都可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证据。

    但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判断犯罪性质,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要全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