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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刑事法律风险(连载九)
涉税刑事法律风险(连载九)
——虚开发票罪
作者:黄俊(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但本罪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构成要件,只要虚开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就应定罪处罚),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
根据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本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涉税犯罪之一。
一、虚开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虚开发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或自然人。
3、犯罪主观方面
虚开发票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
二、虚开发票罪的追究:
1、虚开发票罪的认定
行为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使用虚开的发票虚列成本,以此降低公司、企业的账面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触犯了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两个罪名。由于偷逃税款是目的,虚开发票的行为是手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牵连关系,按照刑法理论,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从重处罚”,即按照其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从重处罚。
2、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刑事处罚
虚开发票罪的刑事处罚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关于虚开发票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实践中由各司法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附:刑法条款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