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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辩(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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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辩(附:辩护词) (2009-12-20 21:16:31)
标签: 刘海波律师 辩护词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文化 分类: 法学实务
辽宁省营囗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强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9月18日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接受被告人郭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2009年12月18日,我收到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09)鲅刑初字第0029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因琐事引发犯罪不足以产生杀人动机,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综合全部案情,从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犯罪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考虑,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不妥。对辩护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判定被告人郭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这是一个成功的辩护,该案的关键是行为人虽致被害人以致命伤,但其主观上能否认定为“杀人”?应如何判定其主观故意?
以下是辩护词:
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郭强辩护人,就本案有如下意见。
一、 关于事实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基本正确,但有两点应予补正。
第一,郭强在回店取刀前,与罗晓冬发生囗角,并在烧烤店内被罗晓冬等三人殴打。(郭强供述和辩解、舒娜证言、报警记录及罗晓冬等人陈述的不合理性)。
第二,在罗晓冬等人抢刀期间,众人将郭强打伤,并构成轻伤害(鉴定结论)。
二、 关于罪名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首先,郭强造成罗晓冬致命伤,这是客观事实。但不能因造成他人致命伤,
就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还要应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人是否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是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
其次,郭强对罗晓冬等人并无杀人故意。表现在1、整个卷宗中,没有一份证据能够反映郭强有杀人故意的主观状态;2、郭强与张龙一墙之隔,没有重大矛盾;3、本案的缘起,不过是因结帐问题发生囗角撕打,不足以产生杀人动机。
第三,从客观行为上判断郭强亦无杀人故意。
表现在1、张龙、牟新为轻微伤,如郭强真的要杀人,恐怕张、牟二人不仅仅会是轻微划伤。2、被害人罗晓冬是伤害后果,而非死亡结果。郭强对罗晓冬实施伤害行为,是在被罗晓冬压在身下,并同时面临数人殴打、压制的情况下,急于摆脱困境的下意识活动。他并不是有目的的针对罗晓冬致命部位实施扎刺行为。罗晓冬的伤是在这种慌乱中形成的。分析问题应结合具体情况,不能因为伤及致使部位,就推断郭强有杀人故意。
第四,郭强不存在放任的杀人故意。故意与过失的重要区别是犯罪人对造成死亡结果的态度,前者是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出现,出现死亡结果并不违背其意愿;而后者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出现死亡结果违背其意愿,不是其希望发生的。本案中郭强在主观上并非追求罗晓冬等人死亡后果,如罗晓冬死亡非其本意。
三、 关于量刑
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郭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并在量刑
时考虑以下几点:
1、各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有过错,表现在因烧烤算帐发生囗,各被害人对被告人殴打在先。
2、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伤害案件有所区别。
3、各被害人明显防卫过当,对罗晓冬重伤的形成,各被害人亦负有过错。
4、被告人郭强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
5、被告人郭强无前科劣纪,本次犯罪为初犯、偶犯。
6、被告人郭强有赔偿意愿,如能实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郭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