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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关于数额
受贿罪关于数额
核心内容:关于受贿罪的数额需要如何进行一个常规的认定呢?主要的结构是如何构成的呢?数额的标准需要如何进行衡量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历史演变来看,我国一九五二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把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定为贪污罪,当时没有受贿罪名,把受贿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则是一九七九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国家和公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九七九年《刑法》对受贿罪数额及立案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受贿罪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对刑法受贿罪法定刑作出修改,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为二千元。一九九七年颁布的新《刑法》对受贿罪立案标准又作出规定,即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要财物的。
纵观受贿罪的演变过程,面对改革开放的二十年后的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现状,笔者对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和适用死刑问题,谈点个人意见,仅供读者参考。
一、《刑法》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为五千元,这个立法解释不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我国公务员每月工资仅有二百元左右,一年收入将近二千元。一九八八年受贿罪立案标准为二千元,大致是以一般干部每月收入二百元为准,一年收入二千元左右,以一年收入数额作为受贿罪立案标准。一九九七年修正后的《刑法》虽规定为五千元,但作为受贿罪立案标准已大大落后于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从一九九七年到二000年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一九九七年的5160元增加到二00二年的7703元,一九九四年以来,国家三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标准和实施年终一次性奖金制度,公务员工资提高了。发达地区公务员工资每月二千元以上,有的甚至五千元,而现行《刑法》仍然以个人受贿五千元以上作为立案标准,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
五千元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数额,在人们生活中一个个体企业年收入近二十万元,发达地区款待客人一顿饭要花费五千元,如果以五千元为立案标准,五千元就可以打倒一个干部,一个共产党培养十几年、二十几年的干部,太不值钱了。这并不是不惩治贪污、受贿犯罪,而是从罪刑相适应的层面上考虑,只有相应提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罚当其罪。
其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不能与贪污罪等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的手段主要是侵吞、盗窃、骗取。侵吞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涂改帐目、收入不计帐等不露“痕迹”的手段,将自己职务管理、支配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盗窃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秘密窃取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已有(即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涂改帐目、单据、虚报、冒领等。这几种犯罪手段,比受贿犯罪手段严重,受贿罪除索贿外,收受财物都是行贿人送来的,与贪污罪的侵吞、盗窃、骗取手段相比,其犯罪情节要比较轻,而我国《刑法》将受贿罪与贪污罪立案标准,适用死刑起点等同,同样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最后,受贿罪立案标准的数额不应当由人大立法解释作出,而应该授权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作出不同数额的规定。修订后的《刑法》经历了快速发展的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为了公平的惩治贿赂犯罪,应当将受贿罪立案标准提高,将原五千元提高到一万元,受贿一万元以下不按犯罪处理,由行政纪检部门处理。
二、关于受贿罪适用死刑问题
1、 不能以受贿罪十万元作为受贿罪适用死刑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