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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车主交通肇事罪的实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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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车主交通肇事罪的实例判定 (2011-07-30 08: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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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车主交通肇事罪的实例判定
----被告人刘同星、田渤、田涛交通肇事案评析
作者:王强 发布时间:2009-08-06 16:08:39
【要点提示】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应否追究车主的刑事责任?在何种情况下追究?追究多大程度的责任?这些问题虽有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但由于实际案件的复杂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同认识和不同判定。
【案件索引】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08)四邢初字第24号(2008年5月21日),合议庭成员:刘青山、王强、 郝言伟(人民陪审员)。
【案情】
被告人刘同星,系海利航车队驾驶员;被告人田渤、田涛,系车队负责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同星系受雇于被告人田渤、田涛的驾驶员,被告人田渤、田涛负责“海利航”(无工商注册)车队的日常经营管理。多年来,为多拉货而又保护司机安全,车队在调刹车时把前轮刹车调的很轻,便于刹车时后轮先刹,防止出现“叠盘子”现象。固定集装箱的锁扣不上锁,避免车辆失控倾斜时侧翻。2007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同星驾驶鲁B95998号半挂货车(悬挂鲁B98590号套牌)到“富洋”汽车修理厂修过刹车系统。2007年10月2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刘同星驾驶鲁B95998号半挂货车沿四方区长沙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下坡时,发现车辆制动失效,至长沙路宜阳路路口处左转,车辆失控倾斜,因刘同星未将固定车上所载集装箱的锁扣全部扣上,集装箱甩出侧翻,将五名行人当场砸死,二人重伤,三间房屋不同程度损害。刘同星在现场被抓获到案。
另查明肇事车辆鲁B95998号半挂货车,登记车主青岛交运零担运输有限公司,系被告人田渤、田涛共有,以田渤名义签定挂靠合同,肇事时挪用鲁B98590号牌,鲁B98590号车为半挂货车,登记车主青岛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被告人田渤、田涛共有,以田涛名义签定挂靠合同。2007年8月间,被告人田渤、田涛两人共谋后,为逃避交纳规费,将鲁B95998号车报停,并指使杨廷绣到汽车修理厂将鲁B95998号车车架子号和发动机号修改与鲁B98590号车相符,被告人田涛谎称鲁B98590号车牌丢失,到公安机关又申领一套鲁B98590号车牌,悬挂在鲁B95998号车上路行驶,并指使被告人刘同星驾驶该车辆。案发后,被告人田渤指使郝志程将鲁B98590号车架子号和发动机号涂掉,意图隐匿鲁B98590号车。后被告人田渤与交警联系,表示投案,在青岛至黄岛轮渡口被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被告人田涛后被查获到案,支付被害人部分医药费。被告人刘同星交纳赔偿款人民10000元。
【裁判】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田渤、田涛作为车辆主管人员、所有人,改变机动车发动机号、车架号,使用其他机动车的号牌,指使、纵容驾驶人驾驶该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二)、(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导致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涛的辩护人关于套牌行为与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系多因一果的过失犯罪。套牌、刹车制动、未扣好集装箱的锁扣均是造成死亡后果的必要条件、原因之一,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田渤、田涛管理车队在调刹车时把前轮刹车调的很轻,便于刹车时后轮先刹,防止出现“叠盘子”现象,固定集装箱的锁扣不上锁,避免车辆失控倾斜时侧翻,指使他人驾驶报停车辆挪用号牌上路,造成死亡后果,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涛的辩护人意见与被告人田涛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无影响,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