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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涉嫌强奸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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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涉嫌强奸罪的辩护词 (2008-06-27 20:59:57)

标签: 杂谈

2002年受理一起强奸案,我的辩护意见被部分采纳

 

长某涉嫌强奸罪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接受长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通过对本案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调查,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起因

本案被告长某与报案人丰某均系甸镇农家院餐厅临时工,长某为切墩工,丰某为服务员。由于在农家院餐厅就餐的过往司机常常就餐后在餐厅打麻将至深夜,农家院餐厅的业主倪刚为避免在餐厅就寝的长某休息不好从而影响第二天的工作,有时让长某到丰某与倪刚之母的卧室与丰某同床共寝。因长某与丰某工作中的频繁接触及长某此前要与丰某谈对象的表示以及长某与丰某因频繁接触而产生的亲昵关系,2002年10月1日夜长某与丰某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此后,丰某对长某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并没有实质性的拒绝及设防,以至连续发生多次性关系。

二、关于长某与丰某发生性关系性质的认定

长某与丰某之间发生性关系属于先强奸后通奸。长某与丰某前两次发生性关系,长某确有违背丰某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后来丰某对长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则发生了从拒绝到半推半就乃至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变化过程。其根据如下:

    1.从长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丰某对长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从拒绝到半推半就乃至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变化过程。长某在丰收公安分局侦察员2002年10月22日的讯问笔录中交代,他同丰某前两次发生性关系丰某不同意,后来就同意了。并交代丰某前两次反抗挺强烈,后来就弱了,最后不反抗。   

2.丰某的陈述及与长某发生性关系后的表现中也可以看出其对长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从拒绝到半推半就乃至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变化过程。2002年10月22日公安侦察人员对丰某的询问笔录中记载,侦察人员问:“你屋门能插上吗?”丰某回答:“插不上。”侦察人员问:“你为什么不用绳挂上?”丰某回答:“没想到他以后还会来。”侦察人员问:“第三次、第四次为什么还不挂上?”丰某回答:“我不会挂。”丰某回答侦察人员的询问自相矛盾,长某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因此她不可能认为下一次长某不会来,一个17岁的女人不可能不会挂门。丰某违背逻辑的陈述,表明她根本不想阻止长某进入其卧室,并为长某顺利进入其卧室与其发生性关系提供条件。在同一天的询问笔录中记载,丰某陈述长某向其提出发展恋爱关系以及长某给丰某避孕药的事实,这足以说明长某与丰某发生性关系前他们两人的关系已达到了一定的亲密程度,发生性关系后丰某接受了长某买的避孕药,为继续发生性关系而避免怀孕提供条件。

在2002年10月1日晚长某第一次与丰某发生性关系后,如果丰某不愿意继续发生性关系,她完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可以报案,可以将长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告之饭店的业主即其表姐、表姐夫,也可以将门上锁或插门、挂门。丰某家住本市市郊,也可以回家以避免长某的继续侵害。而丰某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放任长某随意出入其卧室。其不防范的不作为行为是愿意与长某发生性关系的表现。在2002年10月22日公安人员的询问记录中当侦察人员问及:“长某连续强奸你四次你为什么不报案?”丰某回答:“以前我不敢,昨天家里人都知道,我说实在不行就报案吧,长某还要走。”从丰某的陈述中可以看出丰某报案的勉强和无奈。丰某是在羞于其家人知道其与长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避免家人对其进行谴责,才作出报案的决定。丰某报案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惩罚长某而是对自身责任的推卸。

3.本案的证人证言也可以证实长某与丰某后来的通奸行为。作为一个刚刚从农村走出来的未失童贞的未成年女人应该说视贞操如生命。对他人以暴力、胁迫对其强奸的行为其内心应受到严重伤害,外在表现为悲痛、惊恐,甚至痛不欲生。而在2003年1月23日丰收人民检察院两位检察员对证人马华询问的笔录中记载,当问及长某、丰某发生性关系那段时间长某和丰某工作有无异样时,马华证实“没看出来,就是正常工作。”同日询问曲波的笔录中,当两位检察员问及同样问题时,曲波的回答也是“都是正常”。长某与丰某数次发生性关系,丰某没有任何异常表现,充分说明丰某对长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的认同或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