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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常见问题

(一)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如何划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

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则不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三)如何认定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答: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四)如何认定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答:介绍卖淫和强迫卖淫从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卖淫,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1、犯罪的对象不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愿意卖淫的人员,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不愿出卖肉体的人员。

2、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者联系卖淫对象;强迫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意图迫使他人出卖肉体从事卖淫活动。

3、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等介绍行为;强迫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卖淫。

(五)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吗?

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

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六)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答:

1、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2、《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八)哪些情形属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答: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九)哪些情形属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答: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3、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6、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十)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否需要具有“营利目的”?

答:构成本罪,主观上要求具有故意,但不以具有“营利目的”为必要。

延伸预读: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司法解释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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