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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及浙江量刑意见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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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及浙江量刑意见2013

作者:吴德朝  时间:2013-12-23  浏览量 0  评论 0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浙江20人次为情节严重(2012913日 )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九条 [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部分罪名数额或情节认定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之前联合发文规定的关于敲诈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的相关数额或情节的认定标准,已与我省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需作出修改。现就上述犯罪相关数额或情节的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该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十人次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106.刑法第359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⑵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⑶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⑷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⑸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具有前款第⑵项至第⑸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⑶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