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强奸罪 >

强奸罪辩护词(二审无罪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 、审判员:

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为其进行二审刑事辩护,观唐所指派刘武传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本辩护人已经会见过被告人,并已经到法院阅过卷。辩护人通过对全案的仔细分析,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便合议庭参考。

一、原审法院对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仅凭庭审中所列举的证据就判被告人强奸罪名成立是错误的、证据是不足的。

1、被害人张某所作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首先、被害人讲被告人承认强奸了她,但是无论从被告人的询问笔录,还是其他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承认强奸了张某。也没有其他证据对此印证。

其次、从犯罪地点、时间及环境来看,被告人不可能在张某的办公室,在晚上8点左右的时间段,在楼下就住着6个职工(据苏某证实)的情况下实施强奸行为。而且,被告人就在案发地上班,对于上述事实都是非常清楚的,从正常逻辑推理来看,在如此情况下,被告人非常清楚,实施强奸行为可能面临的后果,不可能实施强奸行为。假设要实施也必然会把被害人骗到僻静、安全的地方实施。

再次、从过程来看,张某讲“他(指)趴在我身上用双手按住我的胳膊还亲我的嘴,我也喊不出来。”辩护人认为张某说法存在矛盾。既然被告人双手没有捂住其嘴,也没有用东西塞住,其为何会喊不出来?,这不符合常识。

第四、张某在2008年9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中讲“我当时特别害怕,求他别弄我”“我当时让他吓傻了,就是一直求他”。辩护人认为张某陈述不符合逻辑。既然特别害怕,被吓傻了,怎么还可能一直求他?而且还很有条理地要求被告人别弄她?

第五、张某在2008年9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中讲“他将自己的裤子脱掉了,内裤也脱了,”辩护人不解的是,既然张某自己也认可被告人没有用东西塞住其嘴,捆住其身,那么当被告人在脱自己衣物时,张某在干什么?既没有逃跑,也没有呼救,难道是在观看?

第六、张某在询问笔录中讲“(他)又用脚将我的裤子和内裤脱掉了”辩护人不解的是,作为一个正常人,有谁会用脚去脱裤子和内裤,又有几个人能够做到?这符合逻辑与生活常识吗?

第七、张某在询问笔录中讲“用他的阴茎插了八下才插进我的阴部里”既然张某已经被吓傻了,为何记得如此清楚?而且被告人已经结婚了近20年,孩子都15岁了,有着丰富的性交经验,会笨到插了8下才找到阴道?

第八、张某在询问笔录中讲“大约持续了有十几分钟,他将阴茎从我的阴道里拔了出来,但他没有射精。”既然被告人冒着巨大的风险实施了强奸行为(假设实施了),而且不存在被迫终止强奸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人不可能会在没有射精的情况下主动拔出阴茎,放弃强奸行为。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都知道张某的陈述显然不符合常识。

第九、张某在2008年9月17日的询问笔录中讲“杜某问刘某’你昨晚是不是把张某强暴了’刘某说;是,我做了”。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并没有找到杜某讲过上述话的证词,也没有刘某认可实施了强暴行为的答复。显然,张某的陈述没有证据相佐证。

第十、从报案时间来看,张某是在向被告人所要财务没有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在所谓的案发后的十来天才报警的。如果说张某在被强奸时,人身受到威胁不敢反抗,事后为何没有及时报警?既然是害怕被人知道,希望保密,为何又告诉了她有联系的许多人?而且所谓的几个证人在得知张某被强奸的情况下,为何没有一人报警?为何在向被告人所要财务没有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仍然没有立即报警,而是等了若干天才报警?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当庭所作的证词,有许多地方经不起推敲,存在明显的不符合逻辑与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的地方,其证词不能证明被告人与其发生过性行为,更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强奸的行为。

2、证人丛某与证人曹某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首先、两位证人与被害人张某存在亲属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其证言在法律上不具有证据效力。

其次、两位证人所听到的情况都是由被害人张某告诉的,并非其亲眼所见。

再次、证人丛某在出庭作证时,讲张某把被告人强奸过程告诉了她。但是其在2008年9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中却说“也没跟我讲具体细节。”既然张某没有跟其讲具体的细节,为何当庭作证时,却又绘声绘色、如同亲临其景一般进行陈述?而且其当庭陈述中转述张某陈述“那男的把她嘴堵上了”这与张某自己的询问笔录完全不符。这是其听张某所说,还是其自己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