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法制新闻 >
法治热点:关于建议罢免河北省高院高勇院长的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法治热点:关于建议罢免河北省高院高勇院长的公开信 (2012-03-23 12:56:30)
标签: 聂树斌 王书金 河北省高院 高勇 冤案 杂谈 分类: 法律
关于建议罢免河北省高院高勇院长的公开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是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律师,因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勇已涉嫌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向贵委员会检举,并建议贵委员会启动罢免程序,罢免高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2012年3月7日,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勇向媒体公开宣称,对于聂树斌案,目前公检法正在核查,尚不能定性。正对证据排他性进行审查,目前尚不能得出结论是错案。河北省高院对聂树斌案的核查已进行数年,高勇解释,由于案件过久,有些排他性证据侦查起来较困难,至于何时有结果不好确定。
聂树斌1995年被控强奸杀人,判处死刑执行枪决。2005年,河北广平人王书金供述曾强奸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康某,而且其交代的情节、指认的现场均与聂树斌案高度吻合。自王书金案发至今已有七年,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始终无视聂母张焕枝的多次申诉及法律界、媒体的多次呼吁,拒绝启动再审程序。更为恶劣的是,无论是河北省高院还是石家庄中院始终拒绝向聂母张焕枝提供聂树斌案判决书,但在王书金供述后又始终以聂母无判决书为由拒绝受理申诉,即使聂母后来费尽周折提供了聂树斌案判决书,河北省高院至今仍找各种借口拒绝启动刑事再审程序。
任何刑事犯罪,法院只有在证据确凿、任何合理怀疑都无从提出之后才可定罪。在王书金供述之后,聂案就出现重大怀疑,司法机关如果不能证明其供述为假,则只能推定聂树斌无罪,也就是说,在目前证据之下,完全可以得出聂树斌案是错案的结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可对于冤情如此明显的聂树斌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始终拒不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将此案一拖就是七年,高勇院长甚至罔顾法律规定,无视证据事实,公然宣称聂树斌案“尚不能说是错案”。而且,与聂案相关的王书金案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经将近五年,严重超出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刑事案件二审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半月的规定,二案相叠,双重违法。
我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拖延办案,贻误工作。聂树斌案发展至今,已过去数年光景,河北高院却一直处在侦查状态,这样的办案效率怎能体现“司法为民”的承诺?!高勇院长不仅不思己过,反而在人大会上袒护自己,说本案难以调查清楚,至于何时有结果尚不能确定!难道河北省高院审查聂树斌案要到22世纪才有结果吗?!
高勇作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不仅怠于执守,亦无基本的法官职业道德与人伦良知。若由其继续担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如何对得起聂树斌的在天之灵?如何对得起两鬓斑白、已为聂树斌案申诉跑断腿的聂母张焕枝?如何对得起为聂树斌鸣不平的天下苍生?若由其继续担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共和国的法治秩序何在?司法尊严何在?河北省人大的监督功能又何在?
为了让法律早日得以遵守,为了让正义早日得以伸张,为了让聂树斌亡灵早日得以安息,杨金柱强烈建议贵委员会立即提起罢免程序,罢免高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另选具备法治精神与勇气之人,启动聂树斌案再审!
杨金柱律师
2012年3月12日
----------------------------------------------------------------------------------------
附:人民网文章:
60名学者律师呼吁再审“聂树斌冤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