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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天地 我的资料
希望你们能帮帮我们受害者。谢谢
(一个农民工讨要农民工工费5年未有结果)
我张建森,江苏沛县人。2003年9月份带领70多名农民工承包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路工程公司的铁东警卫14号楼的工程(请包工,只包人工费)。在将近2个月的时间里,我们以质量好、速度快(超过其他同时开工工地一层楼的工程进度)完成了该工程的整个基础和二层楼的主体工程。进入冬季,转年再施工,支付了工费7万元。
2004年3月中旬,当我从江苏带领50多农民工进入该工地时却发现该工程已被该工地负责人郭继欣转包给了安徽的工程队,并早已住进了我在03年建成的工人宿舍里。当时两伙农民工队伍之间即将发生械斗。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在该单位保卫部门的劝说之下,并保证发给生活费和结算工程工费的情况下,我带着50多名农民工离开了工地。
第二天,当我找到该工地负责人郭继欣时,却让我签署一份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否则不给结算工费。经过几个月的多次交涉,没有结果。
这时我已身无分文,无处居住,只好一边打工,一边讨要工费,直到2007年5月份该公司才支付我6000元工费,并告知:“你只有这么多工费了”。
我被迫于2008年10月将齐铁工程公司告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地方法院,十多天后又被被告转到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没有想到这次激怒了被告单位的某些领导,他们扬言认可把钱花在法院也不能给包工队(我们),单位职工谁参与这个案件,或给我作证,就给谁下岗。
从立案到现在已将近一年了(铁路法院明显偏向于被告)迟迟不给予判决。
我5年来饥一顿,饱一顿,有家不能回(还欠老乡的工费),5个春节都是在异乡孤独地渡过。
最近我又上诉齐齐哈尔铁路检察院反贪局要求将贪污我们农民工工费的工地负责人(党员、干部)绳之以法。接待我的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局的冯副局长却以“贪污公款的我们管,贪污农民工工费的我们不管”为由将材料给我退回,拒绝受理我的揭发。
五年的讨薪之路确实走得很辛苦,但是我一直没有放弃,因为我相信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国家中,必定能够还我们农民工以公道,苍天依旧存在。在这里我恳请各位网友以及媒体关注此事,给予我帮助,还法律之公正。
我的联系电话是13258683950,感谢各位的关怀与支持!
我的命 值钱么?
不值钱!
因为政府 政府有权
开发商有钱
我呢
什么也没有
我的土地
被无偿收回
我无处寻理
我求求您了 看到信息的朋友
请您看到后
给我出出主意
我的家庭
还想生存!
我别无他求
只是想让你们知道知道 事情的真相是什么!
还有善心的人们啊 请你们帮帮我吧 镇子再小 也是国家的 为什么就不讲法律?
我们的命真的就不值钱了么?
善良的人们啊 可怜可怜我吧
和谐社会 给我一个和谐吧!
我也恳求
让我有机会说出来!
我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
被政府 开发商 黑社会 联合 整死
还是 自己找个大楼 一了了之!
您告诉我
我该选择哪个? 您好,向您投诉一家骗子公司 110不接警说数额小。据我从网上了解全国有很多人受骗。而这样的公司在首都有很多。却无人管。这就是全国人民的首都吗?我是一个小百姓,从心里感到----您能帮帮我们吗?
求助:您好!我名胡丽英,安徽黄山人,我儿曾祥志2006年4月25日在交通执法时,被一台无任何营运手续“黑车”司机恶意冲卡撞辗牺牲,我唯一的孩子为了捍卫国家交通事业献出年青而宝贵的生命,年仅23岁.这是一起近年来我省乃至全国罕见的在一线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致执法人员死亡的恶性案件。
使人万万没有想到是,性质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县有关部门竟重罪轻判,对暴力执法,致我儿牺牲的凶手判刑仅2年?如此对违法者的袒护纵容就是对受害家属与广大执法人员的巨大伤害,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对这种明显与法理事实相悖的不公正判决量刑,我与丈夫从2006年5月起向县、市、省相关部门申诉,要求对该案进行复查重审,但均如泥牛入海毫无结果,寻求正义的诉求难以伸张。
为此,我只得在网上泣血呼救,望尊敬的领导、新闻媒体、睿智而正义的网友们伸出援助之手,帮帮我这位百般无奈而无助的母亲吧!请您看在我儿已为国家献出年青生命的份上帮帮我吧!请在百度搜索写:曾祥志被撞死亡即可看到案件全过程 法院对公民定罪、判刑,没有证据,这事归谁管?
卢玉彰(个体户)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7.5万元罪,判10年有期徒刑。没有“行贿人”对卢的指控;没有受贿7.5万元的证据;没有行贿人及任何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要求法院质证,法院不质证;对初审判决卢玉彰上诉,市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不查证既定罪判刑。从案件审理到卢被刑满释放,历时十余年,卢玉彰向初、中两级法院要不出一份定罪、判刑的证据。卢玉彰对证据仅要求:
1、1995年10月27日文峰区检察院逮捕卢的罪证;
2、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定“卢玉彰曾供述得到七万五千元”的“供述词”。
3、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定“不给好处费不让进工地,施工方进入工地,因此判定卢受贿属实”的“不给好处费不让进工地的法律依据”。
法院不给卢证据,而在2003年卢被刑满释放后,竟把卢经营的“青年信息中心”全部财产拍卖罄尽,此案使卢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试问:没有证据,法院即对公民定罪、判刑的案件归谁管?
一、一个简单的二人经济纠纷,无端变成案外人受贿案。
卢玉彰自负盈亏经营盖家属楼,工头荣天顺委托赵鸿兴作中介人承建卢的工程。1994年10月22日荣与卢签定[施工合同]后,荣付赵8万元现金作好处费酬赵。11月1日荣依照合同规定,带施工队进入工地施工,卢发现荣带的是安阳县永和乡建筑公司施工队,而不是合同规定的安阳市四建筑公司施工队,与荣协商,荣撤走施工队,终止合同,荣、卢之间并未发生任何经济纠纷。事过半年后,1995年5月份荣向赵讨要94年10月26日,荣转帐付赵4万元买钢材的“料款”,和10月28日付赵8万元现金的好处费。1995年9月19日,赵向荣交付16.3吨的钢材(当时市价2454元/吨),8万元好处费未退给荣。赵向文峰区检察院税检室高书卷讲他给卢玉彰7.5万元好处费。1995年10月27日(既卢和荣终止合同一年后)市文峰区检察院以受贿罪逮捕了卢玉彰。此案荣向赵讨要8万元现金好处费,并未牵涉卢,8万元是荣、赵二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卢是案外人。此荣、赵二人经济纠纷,变成案外人卢玉彰受贿案。
二、没有证据,法院用特殊“推理”定罪。
中级法院判决书,判赵鸿兴说卢分得好处费7.5万元,没有证据;判“卢玉彰曾供述得到七万五千元”,不能向卢提供这一“供述”的原“供述词”。判决书对卢根据下面“特殊推理”,定“受贿罪”。
“被告人赵鸿兴等证实,不先付12万元的好处费不能进工地,而事实上荣天顺的建筑队已进入工地施工,被告人卢玉彰是青年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卢不同意,荣天顺的建筑队伍,是不能进入工地的。据此认定,被告人卢玉彰受贿七万五千元属实。”
事实是:1994年10月22日,荣与卢签定[施工合同],合同规定,11月1日荣带施工队进入工地施工。
10月26日,荣通过银行转帐付赵4万元买钢材的“料款”。
10月28日,荣付赵8万元现金的好处费。酬赵的中介工作。试问,荣天顺11月1日进入工地施工是根据10月22日的合同还是根据26日的“8万元好处费”?如果荣天顺在合同签定后,不给赵鸿兴8万元现金,卢不叫荣进工地行吗?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法》,修改后的《刑法》特别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取消“类推”制度。11月18日中级法院判决搞“类推”定罪,而且“类推”的前提是不存在的罪刑法定原则,这种问题,应当引起网民的注视。
三、法院没有证据,判人十年徒刑,此事归谁管!
1997年12月我把中院判决问题,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1998)刑监字第5号函,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查处”。省向市中级法院批转最高法院的函件,市中级法院驳回我向最高法院的申诉。十余年来,对此案,省高院不管,最高法院的指示函市中院不理睬,我们到哪告状?
四、附卢玉彰简况。
我叫卢玉彰,男,44岁,大专毕业,市委党校结业,原中共党员,市二轻公司副科级干部,曾获安阳市“新长征突击手”称号。1993年响应中央精简机构号召,下海搞第三产业,自谋生路。自筹基金3.5万元办起了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94年,在市开发区自筹资金建家属楼。法院判决书判定我盖楼系“自负盈亏经营”。1995年,中介人赵鸿兴诬陷说给我“7.5万元好处费”。1997年被安阳市中级法院判受贿罪处10年有期徒刑。2003年元月刑满释放后,文峰区法院竟把“青年信息中心”的财产全部拍卖。10余年来,此案搞的我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现寄住安阳市文峰区后仓街12号院姐姐家,无业。
联系人:卢绍卿(卢玉彰的父亲)
电话:0372-2924341,
邮箱地址:ayLsq@126.com
个人博客:
一起人为的、根本不存在的假案
河南省安阳市执法人员顽忽法律、蓄意制造的一起判个体户犯受贿罪,处10年刑的侵犯人身权利的假案。
制造伪证逮捕人
赵鸿兴说给了我7.5万元好处费,没有证据,检察院不能逮捕我。赵说他于1994年10月28日,给我送一纸包钱时,王某在场见了。95年10月27日,检察院高书卷用警车传讯王,叫王承认赵说的事。王说“94年10月28日我在北京外语学院学习,有26日我与郭菁同时去京的火车票。当时我不在安阳,不知赵鸿兴说的事”。办案人员开始逼王承认,用手铐把王后脑打了个窟隆。在血流不止的情况下,给王带上手铐,把手铐挂到卫生间搭手巾的横杆上。王脚尖着地,从上午10时挂到下午5时,中午不叫吃饭。跟王讲,不承认就拘留。王即将结婚,怕影响坏,就在高写好的供词上按了指纹。下午七时,高向我宣读了王的证词,宣布逮捕了我。(附逼证有关证据)
恳请审查逮捕我时的证据。
制造伪证,给无罪的人定罪
法院判决书说:“卢曾供认得7.5万元好处费,”但又说“卢拒不认罪”。律师在法庭讲:“查遍法院全部案卷,没有卢承认得7.5万元的供述。有一份审讯笔录,但笔录写有卢不看笔录,不签字。没有卢签字的笔录不能作定案的依据。”显然这是伪造的笔录。笔录上有我说王某见赵给我一纸包钱的供词。王当时不在安阳,我不可能说王在安阳。此供词显系伪造。
恳请审查此供词的真伪。
不执行《刑事诉讼法》认定事实的法律程序
工头荣天顺不对赵鸿兴的指控出庭作证。赵鸿兴说给我7.5万元没有证据,也没有任何人出庭作证。律师要求法庭对7.5万元问题,进行质证。法庭不质证。显然不合《刑事诉讼法》认定事实的法律程序。7.5万元是不存在的事实,是假案。
恳请审查,本案的法律程序。程序不合法,依法判决无效。
不执行党的十四大、十六大《决定》
1993年党的十四大《决定》、2003年党十六大《决定》都明确规定:“确立企业投资的主体地位”。“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的所有制性质是集体?是个体?决定于其注册资金2万元是谁投入的,其产权归谁所有。1995年案件发生后,律师即向公诉人及法庭呈交市二轻团委关于成立中心的文件,文件规定:“该中心注册及经营资金由卢玉彰同志自筹,并由卢玉彰同志负责经营和盈亏,团委不参与经营。中心经济与团委脱勾。”此文件96年7月25日文峰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判长当庭宣读、质证。公诉人张周喜对文件未提出异议,质证后入档。中心2万元注册资金系卢玉彰投入已经法律程序认定,但中院判决:“2万元是卢玉彰借来的,卢玉彰未投入一分钱。”那么这钱是谁投入的?就是这样一件确认2万元产权归属的案,官司打了“13年”,法院顶住不予解决。
2003年我被刑满释放后,法院未经中心破产、清算程序,其全部近五百万元的财产被法院拍卖罄尽。此举应是法官枉法,利用职权,侵犯私有财产的犯法行为。恳请领导查处。
这是一起根本不存的、人为的假案。我向领导申诉,恳请查处此案,为民洗冤,以正法风。
联系人:卢绍卿(卢玉彰的父亲)
电话:0372-2924341
个人博客:
控申人:刘发前,男,56岁,汉族,小学文化,被捕前系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百吉乡长足煤矿出纳。住祁东县过水坪镇达冲村一组。
请求事项
1、 请求祁东县检察院对92年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刘发前贪污一案,迅速作出公正处理,解除保释,发放释放证明。
2、 请求尽快处理善后工作,追回煤矿流失资金,还我清白。
事实与理由
本人原系祁东县长足煤矿出纳,92年3月2日被县检、法两院无故起诉,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同日被法院决定逮捕入狱。同年6月13日经衡阳市中级法院合议审理:“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终审裁定:“一、撤消祁东县法院(92)祁刑一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祁东县法院重审”。同日由胞弟保释出狱。同年衡阳市中级法院将案卷退回给县法院,县法院收到后,又把案卷退回给了县检察院,直至今日,此案仍悬而未决。
保释出狱后,本人屡屡要求县检察院对该案作出公正的处理和善后工作,可检察院置之不理。93年8月23日县检察院对本人刑满18个月作撤案处理。撤案后一不发放释放证明,二不做善后工作,事到如今不了了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为了讨回公道,十多年本人上访中央、省市县有关职能部门,上级的批文到了县检察院如泥牛入海,没了回音。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正义,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备文有关职能部门为本人做主,迅速解除保释,发放释放证明,做好善后工作,让本人全家安居乐业,不胜感激!
呈:
控申人: 刘发前
2007年 8 月26 日
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我在平安保险上的全车险,车今年三月过户到公司,但保险七月份才过户到公司,在这期间车发生事故,一切按程序办理,等我到平安报销时,他们拒赔了。理由是:根据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例(2006版)第二部分第十四条。
我很疑惑,故而想咨询您,平安保险这么做有法律依据吗?我可以走法律程序起诉平安吗?
谢谢!盼复!
李智林
我们在焦急地等待中度过了一夜,今早便去上医院把三姨妈接了回来,虽然病情有些好转但是比平时要厉害许多。遍体鳞伤的三姨妈现在卧床休息……
在离奇与曲折背后到底是怎样一个不寒而栗的场景让我们难以想象。我们疑问三姨妈为什么会被莫名其妙的放出来,甚至连拘留所的大门都没有进。并且据法警所说的300元被褥钱不翼而飞了!那末昨天给我姐姐和妈妈扣的钱又会上那里去呢?据我三姨妈口诉在我三姨妈犯病期间他们不但不给药还加以严刑说我三姨妈是装病。还把已经瘫痪无力的三姨妈扔在了椅子上抽了他一个大嘴巴子。还有在我三姨妈的深刻记忆中,听到了法警对姐姐说今天干死你们。如此法警怎能为百姓说话,怎能利用法律为我们主持公道。就连我们小学生都会牢记八荣八耻,他们这些行政部门人员还不如我们小学生么?
委靡的我们现在不知怎样办好了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真的没有可以整顿他们的人了么?
法律还如何配得上法徽的含义,还有何威信让老百姓信服……
2007年8月11日
今天一天我感到累,是那种前所未有的累!我崇拜宋鱼水,想到她的公正我就对中国的法律充满了信心!可是今天的事让我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心灵疲惫!
今日我随着我姐姐来到了北京市海淀区初级人民法院参加一场官司!可是让我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我本人为公正的法警人员却在家人面前张嘴骂人并且讽刺性极强!在他无意的话中我竟然听到“我就是无业游民,怎么招吧!”之后我的家人便与他们争吵了起来!我三姨妈只不过想让他们倒个谦却没有想到被他们一把按在了地上!随之我妈妈便与我姐一同进去要看看怎么了却没有想到一去不复返,我三姨在被按在地上的同时心脏病发作了,瞬间身体瘫痪无力,可法警竟然不顾她的病情像拖死狗一样把她从台阶拉下了地下室。我的妈妈见情况不对也随之进去。我和妹妹在外面等了6~7个小时之久。我姨妈和姐姐还有我的妈妈被他们弄伤并且他们还抢走我妈妈的手机进行察看因为:那上面有着如何拖着我三姨妈和对待我们态度的全过程。在这期间我们就在外面苦等,和里面的家人失去了联络。我姐姐在被审问中亲眼看到了他们一格一格从录像中的删着对他们不利的录像!这一点让我大大地对中国的法律失去了信心!
在审问过程中他们竟然威逼利诱!有的法警向小流氓一样和女友谈天说地并且说的是令我们难以形容的的言语。有的法警竟然对着我的家人说你们赶紧交钱之后就走人吧!他们官官相护,居姐姐所诉他们的政委当场撕下了和这件事有关人员的所有警号换了新的一波人来审问他们。他们全然不问经过,只是说交钱认错!最关键的是他们一听到与他们不利的口供就立马叫听!我们的证据被销毁以后他们变本加利的威胁我的家人。就在这时我三姨妈的身体更加不能再撑下去了为了先回家就听了一位女法警的劝告承认了袭警。这一下我们个没有证据立案办理手续。最后我的妈妈和姐姐也同意签了字据。可是我家人这些荒唐的经过确实从未发生过的。法警在看完后我家人的字据后满意地说道早这样多好。就这样莫名其妙的扣了我妈和姐姐没人500元钱。便草草了事了……至于我生了病的三姨妈便被院长判拘留5天。
听到这样的情况后,我们便心灰意冷因为:所有的人都说一点进了拘留所在5天的时间里根本出不来。可是在这荒唐与离奇后我三姨妈没经过任何手续的办理便莫名其妙的带到了小胡同里放了。
我们不说要讨回什么利益,我们只希望这些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要知法犯法。我在离开法院的路上看见东侧楼顶上挂着法徽。我猛然一想这些法警们、工作人员真正的理解它了么?在我看来法律是一把双刃剑执法的工作人员好比是舞剑者,如果这些法律的工作人员都把这把剑砍向老百姓,那么还有什么公正可言!这件事情让我放弃了学习法律,我不再认为法警等工作人员是公正廉明的了。
2007年8月10日
我的房子被侄子占用一直不还,我起诉他腾房,第一次起诉,我侄子的父亲,叔叔均出庭做证,证明我侄子现在占用我的房子,法院以被告不认可证人的证言判决驳回起诉,(请注意,我侄子与他父亲在一个院内居住每天出出进进都看的见),第二次我起诉,拿出在一份在析产诉讼中我侄子在法庭上的谈话记录,记录中明确承认他占用着我的房子的口供,这次法院以,被告称:析产判决后就将房子腾出来了,原告无法证实现在屋内的东西是被告的为由再次判决驳回起诉,(请注意在这次开庭中,我侄子的父亲一直坚持作证,证明我侄子一直占用我的房子没有腾退),第三次,法官建议我们强行进入自己的房间,发生纠纷后报"110"通过公安局举证就可以了,我们遵照执行,结果是我被打伤,公安局出现场,但是我侄子不承认占用我的房子,侄子的女儿承认,自己13岁的孩子在此房间内居住,房间内的东西是自己的(既侄子的女儿的),派出所给将他们承认的情况录了像提交给法院,开庭时,我侄子还是不承认,他占用我的房间,他女儿虽然承认使用我的房间,但是推翻在派出所的供词,称房间内的东西不知是谁的,结果,就引发出"法院判决一个13岁的孩子拌出我的房间,并负担此次案件的诉讼费"至于屋内的东西,还是得要在我的房间内放着.三次打官司,我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不知为什么,法院就是不采纳,私下里,他们也说:"我们知道你侄子在说瞎话,可是我们也没办法"瞧瞧,难道真的没办法吗?被告三次开庭,均没有出示任何他不在我的房子里居住的证据,我们出示了物证,书证,声像资料,还有人证,如此大量的证据,难道还不够.是真的证据不足,还是另有隐情?
我叫焦连举,男,现年84岁,家住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三区42号。我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立过大功,并因战致残。1963年从部队转业到地方。1984年离休至今。我儿子焦富祥,男,60岁,农民,不孝,非法侵占我的宅院和房产,并对我进行虐待和迫害。因家庭矛盾积怨很深,今年大年初一被他的女儿焦雪(女 36岁,西苑中医院护士)打伤,造成腰锥骨折,当时报“110”温泉派出所出警,后,我被送到医院,现在病还没好,还不能下床行走的情况下,儿媳强行拉我出院,带回家中,由于我居住的独门独院,别人谁也进不去,无人照顾有时老人一天只吃一个干烧饼,一个84岁的老人.腰椎骨折已经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在没人护理的情况下,不知该如何生存下去,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求求政府能伸出援助之手,救救我
我因家庭纠纷问题多次找政府部门,希望帮助协调解决,可是,我每次带着希望去,带着失望归,过去我打国民党,打美国鬼子,我都没怕过,今天和政府部门打交道我真的怕了!我现在已经没有活路了,因此,我只有向公众求助,我要求海淀区政府依法确定我的宅基地使用权,海淀区法院认真审理我的案件,温泉派出所,认真处理我被打伤一案,给我这个时日不多的老人留下一点安度晚年的生活空间,我将不胜感谢!!
求助人:焦连举
联系电话:6354893
200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