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单位分支机是否可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分支机是否可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
2011-10-09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实践中常常发生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对此行为的定性,司法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两种观点均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上述单位内部设立的科、室等机构是单位的职能部门,无可以自由支配的国有资产,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其中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应以贪污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分支机构、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全部人员或大部分人员分到了款物,而且在内部具有公开性,这些特征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此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
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均不敢苟同。对于第一种观点,如果按照贪污罪处理,只能对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犯罪数额上应以私分的总数额计算,而对被动分得财物的人员,不再以犯罪论处。这样处理的结果,会使本来分得数额并不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却要对整个私分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符。而且,该行为在客观上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表现相同,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特征。对于第二种观点,明明是大量的国有资产进入了私人腰包,却不按犯罪论处,又难以为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所接受。笔者认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可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
上述两种观点过于机械地理解了单位的概念,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并不要求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在笔者看来,所谓单位就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组织,也包括该组织的分支机构和内设部门。上述观点之所以得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结论主要是受了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关于犯罪主体列举性规定的影响,笔者认为这也是该条字面规定上的漏洞。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要求。《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中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从该纪要的精神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是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该纪要对单位犯罪的本质认识是,只要某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犯罪并且犯罪所得归该组织所有的,也就是说不是归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分支机构、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给部门内部每一个人或大部分人,完全符合这一本质要求。而且私分国有资产罪实行的是单罚制,即只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是认定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是否可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的关键。
综上,笔者认为对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宋征
本网相关案例:被告人L某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本网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缓刑
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延伸阅读
上一篇:略论同性性强暴
下一篇:略论电子商务犯罪冲击下的我国刑法的问题与因应措施
为你辩护网由成安博士发起创办,本网汇聚中国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全力打造中国律师界第一刑事品牌,本网强调团队协作和案件精细化管理,只做刑事案件,找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取保候审律师、律师合作……就上为你辩护网 专注刑事案件,案例证明实力
你应该关注
图文推荐
查看为你辩护网版权与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