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标准
律师档案
郭新军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2703
认证
所在地区:河南 - 安阳
手 机:13213269958
电 话: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14105200210634645 查看
执业机构: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阳市平原路红旗渠广场向南二百米路西绿城家园。
最新法规
律师文集更多>>
成功案例更多>>
法规检索
律师文集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标准
作者:郭新军 时间:2012-07-24 浏览量 0 评论 0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滥用职权案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