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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的判刑与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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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的判刑与量刑标准 (2011-06-08 11:47:31)
标签: 杂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章第七节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做了明确规定,今日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阐述贩毒量刑与裁判的标准。
一、贩毒罪的立案标准。
㈠贩卖毒品的概念。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㈡立案标准。
《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
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二、贩毒罪的判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判刑标准:
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相关链接1】
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相关链接2】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毒品案件”)第三条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对“其他毒品数量大”做出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