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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2011-08-26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四川刑事律师网:根据刑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5 000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个人贪污或受贿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犯罪情节严重的,以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索贿的重处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
说明: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在确定相对应的基准刑之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各种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计算出来的。
详见
贪污罪:
受贿罪:
本网相关案例:村主任虚增土地面积骗取地面附着物补偿款,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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