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放火,抢劫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依法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对被告人马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放火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最为重要的是,马某放火的行为对公私财物并没有造成大的经济损失。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马某既没有放火烧毁公私财物的主管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发现及时其影响也没有危害到其它居民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安全。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对于此项罪名的指控是错误的。


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嫖宿过程中发生了矛盾,被告人才将被害人杀害。而卖淫,嫖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现在沈阳市正在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但被害人却在明知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依然和被告人发生不法行为,并且嫖宿的提议是由被害人主动提出,同时还提供嫖宿的场地。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试想,如果被害人不和被告人发生嫖宿行为,那么就不会引起本案的发生。因此,对于本案被害人有错,据此在量刑时希望法庭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应的减轻处罚。

关于故意杀人罪,结合被害人有着一定的过错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况,辩护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以上罪名数罪并罚,建议对于被告人的综合量刑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辩护人:王建华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