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职务侵占罪 >
郑某某职务侵占罪成功辩护案例
郑某某职务侵占罪成功辩护案例
(骆文龙律师 13661676199)
摘要: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捡来的身份证,根据此身份证的相关信息伪造了大学毕业证书和会计上岗证,通过招聘网址投递简历骗取被害人上海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信任,被聘为公司财务出纳员,上班仅三天即通过出纳的工作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务3万多元,携款逃离上海,此犯罪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住某省某市某镇某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为占有公司钱款,逃避处罚,持捡来的郎杰身份证,化名郎杰,并采取在网上搜索下载和其面容相似的照片配套制作了郎杰名字的会计上岗证和大学毕业证书,于2011年8月2日通过互联网前程无忧网站向上海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递了应聘材料,应聘财务出纳岗位。2011年8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以郎杰的名义通过了某某公司的面试,被聘为财务出纳员,约定月薪2500元。8月4日,郑某某到某某公司上班后,公司交给其5万元人民币现金作为报销备用金用于日常报销、并提供了保险柜钥匙和保险柜密码,安排由其负责保管该些现金。当天,郑某某在公司报销完成后,尚余人民币32473.8元,放入公司保险柜中保管。2011年8月6日,公司安排郑某某值班,其在中午13时许,使用其保管的保险箱钥匙和密码将保险柜打开,把保险柜内存放的报销余款人民币32473.8元取出,放入黑色公文包中悉数拿走后离开公司并逃离上海。
案发后,郑某某于2011年9月6日在某省某市某区被抓获,其家属于2011年9月13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退缴了涉案款32473.8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捡来的身份证,根据此身份证的相关信息伪造了大学毕业证书和会计上岗证,通过招聘网址投递简历骗取被害人上海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信任,被聘为公司财务出纳员,上班仅三天即通过出纳的工作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务3万多元,携款逃离上海,此犯罪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和同安机关的沟通,对案件分析理清如下思路: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基本清楚的,但对于本案的定性是诈骗还是职务侵占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相当大的影响,职务侵占罪量刑相对诈骗来说要轻,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律师应当积极做工作将本案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根据以上对比分析,律师做了如下工作:
1、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加强沟通,为实现犯罪嫌疑人权利最大化打下良好基础。会见中,律师明确告知本案的性质涉嫌多项罪名,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大,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从法律和社会现实的角度,教育犯罪嫌疑人认识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要承担的刑罚,指出认罪是从轻或减轻出发的前提,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中,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不可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促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做罪轻辩护打下良好基础。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检察机关公诉人就本案的性质即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做了积极有效的沟通。律师认为,本案中尽管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得被害公司的信任,但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财物的方式是利用身为公司出纳保管保险箱钥匙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更加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律师还向公诉机关要求,建议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即简化审),公诉机关也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开庭时,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从程序上更加减轻了被告人的处罚。
3、开庭前,为达到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目的,律师要求家属做了如下工作:1)通过公安机关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上海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书面谅解书,把此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至最低,法庭会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户籍地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居委会出具的文件证明被告人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违法所得用于父亲治病而非用于贪图享乐或用于其他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出具的文件证明被告人户籍地公安机关会加强对被告人的帮教安置,监督被告人遵纪守法,努力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