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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滥用职权罪共同犯罪应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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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案由:滥用职权

被告人:孙某某,男,48岁,汉族,黑龙江 省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2003年6月23日因本案 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46岁,黑龙江省某县 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2003年6月23日因本案被 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46岁,黑龙江省某县 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2003年8月1日因本案被 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1995年5月,黑龙江省五常市人王某某到某 县搞建筑施工,挂靠在黑龙江省工商建筑联合公司 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而后由该公 司与某县远东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

签订了为远东公司建家属楼与门市房于一体的综合楼建筑承包合 同,合同签订后具体由王某某带领施工队进行施工。至当年10月, 因发包方远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 王某某个人垫付的工程款不能索回。19%年6月18日,在王某某 的要求下,某某分公司依法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远东公司,

并经申 请于当年7月15日由法院作出裁定,对远东公司未完工的综合楼 一层的6户门市房扣押予以财产保全。经法院审理后,于1997年6 月22日下达判决,判决被告远东公司给付某某分公司各种款项合 计为人民币603465.10元。判决生效后,某某分公司于1997年8月 即向某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执行申请,并在此后该公司法定代表 人马某某与王某某多次一起或单独去法院要求执行未果。

1999年10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为给某县法院的共建单位某 县粮贸公司清欠债务,在被告人孙某某的授意和参与下,被告人孙 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一同将为某某分公司扣押的6户门市房给了 某县粮贸公司(该公司未向法院起诉),用以顶抵某县农房公司与 远东公司共同所欠的债务,致使某某分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无法实 现,给王某某造成直接损失603465.10元。

据此,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 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辨解及辨护人辨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