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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二审辩护词(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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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二审辩护词(无罪辩护) (2011-08-14 14:20:35)
标签: 刑事案件 免费咨询电话: 13662015055 分类: 精彩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林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林某的二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持有异议,认为林某在本案中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现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在本案中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为厘清被告人林某是否构成该罪,辩护人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上作如下分析。
(一)被告人林某在本案中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并非系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从“聘用协议书”内容来分析:“二、甲方按乙方(林某)用户放养的鸡雏、金额5%提取费用给乙方。”
首先,从该条款“乙方用户”来看,所被放养的养殖户,是林某的用户(在双方合作前,林某从事养殖业,并建立一些客户),并非海城市富强养殖合作社自有的用户;
其次,其中约定提取“5%的费用”而不是工资。因此可以说明,该聘用协议书的内容体现的是合作关系,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隶属关系,该协议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从“聘用协议书”内容来看,劳动期限、工作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内容均未写明,该协议书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以此说明该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常见的民事合同。
3、被告人与合作社合作期间,合作社并没有给林某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侯某于2010年4月22日证言证实:他签字的工资表每月800元是为了报税用的,他没有领取。)可见,双方之间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所要求支付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条件。
4、被告人林某在与合作社合作期间,因赊饲料、鸡雏,出具了大量的借据欠据。从欠据的内容来看,其中写有林某从侯某处“购买”饲料字样,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其中还有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借据。借据与欠据的内容显现,林某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是借贷关系,说明双方之间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试想假设双方系劳动关系,怎么会出现借贷关系呢,显然不符合常理。更进一步说明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林某并非合作社的工作人员。
综上,被告人林某与合作社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体现的是合作关系,即:由林某发展养殖户→合作社与养殖户签订合同→林某负责从合作社以赊欠的方式取得饲料和鸡雏并赊给养殖户→成鸡后交给合作社,林某从中赚取提成款。从上述一系列的行为来看,显然林某的合作方式是发展养殖户,提供客户资源,而合作社则为提供饲料、鸡雏等实物资源,双方以人力与物力的资源整合,实现共同的合作利益。由此可见,本案中林某并非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犯罪嫌疑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林某的主体不适格,故其主体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二)从本案的客体方面分析,本案涉案款项亦不属于海城市富强养殖合作社之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辩护人认为,本案涉案款项不属于合作社所有,理由如下:
首先,从案卷中证据借据欠据的内容表明,林某是以赊欠的形式向合作社购买饲料、鸡雏等,林某为此均出具了欠据或借据。因此,合作社的饲料、鸡雏等货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了林某,虽然未支付对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的买卖关系从交付之日已经成立,饲料、鸡雏等货物的所有权即为林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