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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张XX涉嫌盗窃一案辩护人法律意见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本人是张XX的亲友,受其委托,担任其在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真实的。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这就必然要求: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然的程度。
(2011)
一是缺乏证明主观要件的构成证据。
二是缺乏证明客观要件的构成证据。
三是缺乏盗窃后分赃认定的证据。指控认为,张XX从张A中拿到3000元,即认定是参与盗窃后的分赃,实属客观归罪。张XX收过这3000元,是因为一来张A欠张XX2000元,已经催要多时;二来,看风应买矿人要求,要求有专人在装矿的地段看住执法大队,买矿的人则在交警处。此项工作事关重要,因为如缴税,1百多吨矿需要1万多元,如被发现,罚款则需要好几万。所以,在张A还回2000多元,多给1000元,作为劳务费也在情理之中。显然,本案办案机关办案先入为主,在张A归案后对张XX进行了有罪推定,以帮人在深夜秘密运矿、看风就作盗窃罪的认定,以得到劳务费过高作为盗窃罪同伙认定。
本案张XX有罪无罪关键在于两点:
上述意见,希望贵院能够综合考虑,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辩护人:刘小平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1、张XX委托书;2、本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