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死刑 >
贩卖毒品——把死刑辩护为无期
律师档案
邢波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12061
认证
所在地区:山东 - 济南
手 机:13953191508
电 话:0531-88887162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13701200310155935 查看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济南市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B区20层
最新法规
律师文集更多>>
成功案例更多>>
法规检索
成功案例
贩卖毒品——把死刑辩护为无期
作者: 时间:2012-12-31 浏览量 0 评论
【案情简介】
2010年以来,东营的高某某多次从重庆的林某处购买冰毒、 *** 等毒品,贩卖给东营当地的徐某,郝某某,田某等人。2011年3月初,高某某又与林某联系,称这次要货量要比以住多一些、质量要好一些。林某遂从云南省“小刘”处买来高纯度冰毒1000余克,麻古300多粒,并携带毒品从重庆乘长途客车到青岛。2011年3月13日下午,高某某带车到青岛接携带冰毒的林某返回东营,在东青高速东营南站出口处被东营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冰毒1053.54克;麻古347粒,重30.69克。林某与高某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且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检察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法院起诉。案件侦查过程中,林某的亲属委托邢波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邢波律师辩护思路】
1、林某携带毒品从重庆坐长途汽车到青岛予以贩卖确是事实,但运输毒品是为了贩卖,系以贩卖为目的而运输,根据相关刑法理论,虽可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应择一罪名量刑。
2、林某虽毒品数量巨大,但系被他人引诱被动犯罪。
3、在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涉案毒品全部主动上交、尚未流入社会,且本人为购买毒品支付了巨额资金但尚未获得任何收益。
4、考虑到林某其父和其他三兄弟早亡、母亲病危、妻子离家出走、孩子尚未成年的特殊家境,恳请合议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罚。
【法条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 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判决】
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邢波律师点评】
林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特别巨大,冰毒一千余克。根据贩卖冰毒50克即达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现林某贩卖冰毒1000克,正常来讲完全存在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可能,而宣判以前,这也正是法院基本的量刑意见。邢波律师多次从济南前往东营看守所会见在押的林某,了解详细案情、认真研究公安机关笔录和检察院起诉意见书,开庭审判以前有针对性的做了大量工作。在庭审中通过严密的质证和成功地辩护,最终使法院基本采纳了本方的辩护意见,对林某的判决由初定的死缓转为最终的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