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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的限制性规定 死刑犯是不是交钱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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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的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很少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防火等罪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对于死刑交钱就可以买命的这种提法,显然不能够给出一个肯定的答案,尽管司法实践中会有类似的情况,否则,有些人要说对法律不敬了。有些案件可以通过钱来摆平,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其实大家看到的只是一个表面现象,每一个能够用钱来摆平的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其一,通过律师论证,使案件中一些不扎实的证据凸现出来,使法官据以判死刑的理由不足够充分;

其二,通过诉辩双方的辩论,使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且任何一方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服法官;

其三,通过法庭调查,使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刑讯逼供或程序上不合法的情况浮出水面,但认定当事人犯罪的证据又不能根本推翻;

其四,暴力犯罪中民事部分得以调解解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放弃追究;

其五,职务犯罪中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为国家挽回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