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附带民事诉讼案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合同诈骗罪附带民事诉讼案 (2012-09-05 09:49:23)

标签: 银行借款纠纷 株洲律师 金融法 财经

刘本贵、刘勇犯合同诈骗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欢军、王锡钧、黄建海、王兴盛、李民福、李壮志、胡久军、杨建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市××镇××村××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锡钧(又名王识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市××镇××村×组××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建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市××县××镇××村×××××组××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市××县××镇××村××××组××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本贵,男,××××年×月××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公司××××××职工(停薪留职),原××县××××××××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为××省××市××办事处××××宿舍,现租住于××县××××××家。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2009年2月24日由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勇,男,××××年×月××日出生于××省××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省××县××××职工(停薪留职),原××县××××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为××省××县××镇×××路××号,住××省×××××××镇×××××××区×栋×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8月6日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直在逃,2009年9月5日在云南省耿马县边检站被抓获,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民福(又名李明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市××区×××路×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壮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市××区××路×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久军(曾用名胡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市××区××路×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建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住××县××镇×××路×号。

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本贵、刘勇犯合同诈骗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欢军、王锡钧、黄建海、王兴盛、李民福、李壮志、胡久军、杨建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茶刑初字第5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欢军、王锡钧、黄建海、王兴盛、李民福、李壮志、胡久军、杨建初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欢军、王锡钧、黄建海、王兴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所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