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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代理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及天津市正阳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本辩护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王某某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一、本款所指的停车瞭望,并非单指左方的来车应当停车瞭望,右方的来车同样应当停车瞭望。
二、王某某驾驶的是被盗窃的车辆,牌照属于套牌,没有经过必要的年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该车是不能上路行驶的,同时王某某也没有驾驶证。一个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着一辆不能上路的车辆,不发生交通事故是偶然的,发生交通事故是必然的。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王某某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