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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关于提高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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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关于提高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建议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交通事故频发,造成人员伤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虽然《刑法》规定对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追究,但交通肇事案件居高不下,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除了交通管理不力,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淡薄之外,《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过轻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建议立法提高标准。

  一、交通肇事罪量刑过轻的司法表现

      1.现行处罚标准过低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滥用职权案件,造成损失20万元,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案要达到损失30万元以上且无能力赔偿,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许多交通肇事虽无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但却有许多轻伤人员,依现行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比照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标准,明显偏低,造成司法不公。

     2.交通肇事罪实际量刑偏低

  由于一般交通肇事通常表现为过失犯罪,情节远不如那些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严重,主观恶性不大,容易取得人们的同情。而且现行一种“交通肇事赔了钱就没大事”的观点,认为交通肇事案,只要赔偿合理,就可轻判,甚至缓刑拘役。本来法定量刑标准就偏低,再加上以上因素,交通肇事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就更低,使肇事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预防效果差。如某山区小县,仅有人口30万,去年发生交通事故近200起,造成死亡30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仅15人,而其中缓刑就有13件13人,真正被判处刑罚的仅有2人,仅占13%。

  二、建议立法提高处罚标准

  对犯罪的人运用刑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如果对某种犯罪的处罚达不到应有的预防效果,刑罚也就失去了其法律和社会意义。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偏轻,而导致交通肇事案件数量上升。因此,应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以扼制交通肇事的多发。

  具体可从以下几点考虑:(1)把法定最高起点刑由7年提高到10年,对构成特大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主要责任人,要从重处罚;(2)调整量刑起限为一年以上,取消拘役这一主刑在交通肇事罪中运用,以避免重罪轻判和“花钱买罪”现象发生;(3)补充数罪并罚条款,对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见危不救,抛弃伤者致死情节和行为人案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致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其他刑种量刑; (4)增加对造成多人轻伤的交通肇事人的处罚条款;(5)对非交通运输人员犯交通肇事罪,应从重处罚,实践中,非交通运输人员的交通肇事犯罪与有很大比例,其危害性大,但由于人们认识的偏差,往往对非交通运输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甚少,成为工作盲区,滞后了整体执法工作; (6)降低交通肇事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