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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平度曲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辩护词

背景介绍:

   2012年9月26日,山东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曲某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曲某自2005年至2009年间未经行政许可先后为40余人非法办理赴俄罗斯劳务输出,非法收取手续费120余万元。作为曲某的辩护人,我们在对本案事实和证据充分掌握的基础上,依照法律为他做了无罪辩护。

 

                   曲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曲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为曲某辩护。通过庭前了解本案案情,查阅本案侦查案卷材料,并参与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未经行政许可为他人办理出国劳务输出并收取费用,除指控第一笔中被告人曲某受双方委托居间代收护照和费用的事实存在外,其他指控都不能成立,并且从法律规定来看,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未经行政许可为他人办理出国劳务输出并收取费用,除指控第一笔中被告人曲某受双方委托居间代收、代缴护照和费用的事实存在外,其他指控都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指控曲某为青岛城阳李某声等11人办理赴俄罗斯劳务输出,存在以下问题:

1、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曲某为11人办理了赴俄罗斯劳务输出,只能证明曲某同时接受双方委托在俄罗斯君安公司北京办事处为青岛城阳李某声等11人办理出国劳务签证的事务中居间联络、跑腿,代收、代缴护照及办理签证的费用。理由是:

从组织劳务输出的工作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办理出国劳务签证手续和联系国外务工单位两项主要内容。但是,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这两项工作内容是曲某实施的:

第一,俄罗斯君安公司为曲某出具的委托书、君安公司北京办事处的王芳的证言、君安公司为李某声等11人办理出国劳务签证的收款收据及曲某的供述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为李某声等11人办理出国劳务签证等手续的是俄罗斯君安公司北京办事处,曲某仅是接受君安公司北京办事处委托为该公司在山东地区代收护照和办理签证费用,然后转交给该公司负责办理赴俄罗斯务工签证等手续。因此为11人办理出国劳务签证的是俄罗斯君安公司北京办事处,而不是曲某,曲某仅是同时接受双方委托在俄罗斯君安公司北京办事处为青岛城阳李某声等11人办理出国劳务签证的事务中居间联络、跑腿,代收、代缴护照及办理签证的费用。

第二,起诉书指控曲某为11人办理了赴俄罗斯劳务输出,所依据的证据全部属于被害人的陈述。即便单纯从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来讲,仅凭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作出事实认定。而且从公诉机关指控该项事实所依靠的被害人陈述的具体内容来看,除与本案存在最直接利害关系的李某声声称是曲某为11人联系的俄罗斯工作单位外,其余的被害人都没有直接作出这种陈述,只是部分被害人讲他们办理出国手续的钱由他们本人或者经李某声部分交给了曲某,在李某声带领他们去满洲里等待出国的时候,曲某也在满洲里,接待了他们,同他们一起吃了饭,跟他们一起等待签证下来。此外就是还有极少数被害人陈述,他们在俄罗斯时听梁红杰的丈夫讲,曲某每介绍一个工人给梁红杰的丈夫都有提成,但是,这一陈述内容属于传来证据,梁红杰的丈夫究竟有没有说过这些话,是否属实,既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也不能得到梁红杰丈夫证言的印证,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很显然,部分被害人陈述的这些事实,至多只能证明他们办理出国手续的费用有一部分经过了曲某的手,他们的出国签证的办理也是曲某经手的,但并不能证明他们赴俄罗斯务工的签证等手续是曲某办理,也不能证明他们在俄罗斯的接收单位是曲某联络、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