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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浅论法制新闻报道的新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原文地址:浅论法制新闻报道的新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作者:心锐志远

 浅论法制新闻报道的新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生活中越来越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以说,传媒普法功不可没。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栏目,还有《法制日报》,《南方周末》等传媒都是法制宣传的排头兵。法制报道走到今天,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但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制新闻报道新的特点

 

(一)法制新闻报道对象范围不断拓展、报道比例不断上升

法制新闻就是社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所谓法制,概括地讲就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现在,法制报道的对象范围早已超出了政法部门,包括了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与法制有关的一切内容。因为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能与国家法律、制度相联系的事物,其范围决不只限于国家立法、司法、法律监督这些专业部门的活动,而是涉及亿万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大到包括国家宪政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领域,市场经济法制领域,小到家庭婚姻以及衣、食、住、行,娱乐等方面的法制问题。

另一方面,法制新闻报道是我国民主建设过程中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因此,法制报道比例的不断上升,是社会发展必然的结果和要求。有研究者对我国三家综合性报刊,《羊城晚报》,《新民晚报》,《北京晚报》在同一个月中的法制报道的数量及其比例进行了一次量化统计:1995年这三家报纸法制新闻的报道量(比例)分别是105条(2.1%)、95条(1.9%)和110条(2.3%);2000年这三家报纸法制新闻的报道量(比例)分别是232条(8.2%)、202条(7.5%)和248条(8.9%)。由此可见,法制新闻报道以其本身新奇有趣,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特点,成为了人们所喜闻乐见的题材。

(二)法制新闻报道的宣传和教育功能不断强化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必须建立以法律为准绳的市场游戏规则。但我国过去市场经济不发达,要让适应计划经济的人们来适应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必须加强法制宣传,应该让“障碍——符号(法律规范)尽快和更广泛地传播。它们应该被所有的人接受;它们应该形成每个人与其他人之间的话语,让所有的人用这种话语来彼此制止犯罪,让这种真币在民众头脑中取代犯罪的虚假利润。”所以,作为大众传播的法制新闻在法制宣教方面的作用是其他宣传手段无法替代的。一是法制新闻的传播具有广泛性和经常性,它拥有最为广大的受众群体,并且有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经常性的、随时随地的传播报道,它对公众的辐射面和影响频度都是其他宣教手段所无法企及的。二是法制新闻宣教目的的潜在性,它可以有效的消除受传者接受宣传教育的逆反心理。当然,严肃的法制新闻不应当仅仅满足于给人们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而且还应当承担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帮助人们提高素质的使命,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法制报道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在普法宣传教育上,应用最多的就是以案说法或对法制报道提供相关的法律资料,这样做,读者就可以容易的了解案件,理解其中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例如2001年4月18日《羊城晚报》上的一篇报道,标题为:定罪量刑 讨价还价(引题)/“辩诉交易”首登我国法庭,25分钟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主题)。当读者看到该标题时,一般人都会对“辩诉交易”产生疑问,不知其意。于是编者在新闻旁边用一小块空间对“辩诉交易”进行名词解释,当读者理解了它的含义后,自然容易看明白案件事实了。

(三)法制新闻报道形式不拘一格

随着法制报道的日益普及和快速发展,它已经突破过去消息、通讯的那种传统写作模式,而逐渐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报道内容结构设计上追求最佳效果。

首先,报纸报道主要表现在标题的制作和篇章结构新颖安排上。如《夜里恶狠狠抢车  白天羞答答捂面(引题)/ 掀开“盖头”是歹徒(正题)》。其报道内容通过一系列疑问把读者吸引住,使读者带着疑问去阅读这篇报道。再看下面标题:《一本正经“抓赌” 煞有介事罚款(引题)/假警察成了真囚犯(正题)》,《一女嫁三男  法院做“减法”》等,这些标题的显著特点就是给人留下悬念,新奇有趣,引人注意。因此,好的标题是文章的点睛之笔,读者一看,或能知其要领,或能受到深刻的启发、激励、感染和教育,产生强烈的阅读兴趣,起到先声夺人的作用。报纸还创设读者信箱栏目,让读者谈自己意见看法,或让专家解答读者提出的法律问题。

其次,电视主要是让受众或法律专家共同参与到报道中来。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每一期节目都会请一位法律专家进行现场点评,以案说法。再如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节目,用案由再现的方式向观众讲述案情的来龙去脉,点点“暴光”悬念,然后由法律专家与现场观众一起讨论,不知不觉中把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灌输给了观众。这样做,不仅可以增强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而且有利于贴近百姓,体现媒体对社会的一种人文关怀,从而吸引更多的受众。有的还利用现场直播或实况录像录音进行报道,给受众以强烈的视觉冲击产生法律效果记忆。

复次,把法制报道渗透到其他类报道当中。有的报道虽不是典型的法制报道,但是事件本身与法律有着密切关系,从而它也能同时发挥出法制报道的功能。例如2002年3月5日北京某报的《房产周刊》专版内,一篇《房产纠纷诉讼大幅增加说明了什么》报道,其中大篇幅的是说房屋质量差,物业管理不善等问题,但最终还是点到了法律问题上,并且最后引用了法院院长的谈话:“说明消费者法制观念增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消费者日益成熟的表现”,同时也反映出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等法律问题。由此可见,生活中与法律相关的报道现在随处可见,这更说明了我们的生活与法律的紧密相连。

(四)法制新闻报道的服务功能尤其是经济服务功能大大增强

随着近年来新闻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各新闻媒体间竞争所带来的效应,报纸、广播、电视甚至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都开始对新闻传播的实际效用和为公众服务的水平给予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的关注。新闻传播为公众服务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法律服务就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法制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公众对法制信息的需要量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制新闻在通过提供法制信息为公众服务方面正在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民事婚姻方面的法律服务,通过提供新闻告诉公众怎样买房;怎样索赔;同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内容;家庭财产纠纷怎么解决;涉外婚姻有哪些新的规定;乘公共汽车跌伤该向谁索赔;电话被盗打责任谁负;见义勇为伤亡该谁赔偿等。

法制报道充分发挥了新闻的传播引导功能,为我国各级政府、企业、个人,特别是为农业、电信、银行、证券等行业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例如在解决贸易争端的一般原则、政治方法、法律方法、裁决的执行与监督、补救方法等方面,媒介及时地报道了相关信息,引导企业避免或少走了弯路。另外法制报道还宣传法治环境,宣传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观念改变,为招商引资服务。

 

二、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报道仍然存在感性因素过多理性不足

最典型的就是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呈现出不同主观导向。如2001年10月11日上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第三者”因遗嘱纠纷状告合法妻子的案件。事件的关键人物男主人公黄某某,在去世前几天,立下了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他的朋友张某某的遗嘱并进行了公证,这位朋友也就是人们所称的“第三者”。而黄某某去世后,他的妻子蒋某某拒绝执行这份遗嘱。于是,“第三者”张某某一纸诉状将“原配”蒋某某告到了法院。经过审理,纳溪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完20天,2001年11月1日,某报的法治版以《‘社会公德’首成判案依据(引题)/“第三者”为何不能继承遗产(主题)》为题,通过“情变”、“关键的遗嘱”、“遗产争夺战”、“法庭舌战”、“引发争议的判决”和“不同说法”等六个部分对此案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报道。两周后,即2001年11月15日,某报的法制版又用近三分之二的版面,以通栏大标题《“第三者”继承遗产案一石激浪》报道了此案引起的争议。版面摘录了《别以道德的名义》、《遗赠案三疑》和《不道德者的权利》三篇文章,反映了法律界人士对此案判决结果的质疑。

紧接着,某电视台以《遗嘱算不算数》为题也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报道形式主要是案件概述、现场采访、演播室专家说法等。其中,节目多采用设问的方式以线性顺序介绍了案件及其背景,这期节目时长10分钟,但与某报的报道效果相比,它的意味迥然不同。

纵观两个媒体对这一案件的报道,可以看到它们都存在感性有余,理性不足。报纸与电视台的报道都各自站在了自己倾向的观察点上,都不够客观。因为,横向对比这两个报道时,就会惊讶地发现其中明显的差异:第一,报道都出现基本事实不够准确。第二,报道都只挑选事实进行报道。第三,通过版面语言、电视语言这些媒体的编辑技巧,主观地引导受众。第四,只选用支持己方观点的言论。

也许对于侧重教化功能的社会新闻来讲,各媒体可以扬各家之所长,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进行报道与评论。但对于侧重规范功能的法制报道,存在如此巨大差异,不能不让人担心其中存在的问题。两种媒体都采用了支持己方,忽视他方的做法。这种“咄咄逼人”的印象,使受众易产生心理抵抗。法制报道既然是“说法”、“讲法”,那就应围绕一个案件,将相关的法律、法理都传播给受众。只采用支持己方的观点,难免会造成片面。

(二)法制新闻报道还存在炒作现象

所谓新闻炒作,就是新闻报道在新闻价值判断上追逐猎奇、俗艳和反常,即所谓的“看点”和“卖相”,在报道方式上采用高频度“狂轰滥炸”式的曝光。常常在报纸上看到非常醒目而又很骇人听闻的大标题,什么“闻所未闻,死尸犯罪”等。这类“镜花缘”式的报道常成为热点,被众多法制新闻报道者炒的沸沸扬扬,惟恐人所不知。与此同时, 随着法制报道的范围不断扩大,数量的不断增多,一些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制报道也随之出现。如有的报道置国家法律关于不准泄漏国家机密于不顾,硬要来个“猎奇”、“揭秘”;有的对于凶杀、色情案件的过程描写极尽详细之能事,唯恐漏过了某个细节,使得新闻报道比暴力、色情小说还要“精彩”;有的报道对于犯罪分子复杂的、高科技的作案手段记录的一清二楚,简直成了一则免费的犯罪技巧教材。

(三)法制新闻报道专业水准仍需提高

有些法制新闻报道事实准确,但不合法,发表后损坏了他人名誉。1997年6月,方女士在本单位值班。突然有歹徒进入,加以猥亵侮辱,并劫去她的戒指。方女士向警方报案,但向亲人仅称被劫,而隐匿了受辱情节。三个月后,警方破案,犯罪者落网,某报立即给予了报道,除赞誉警方成绩外,在新闻后半段详叙了犯罪者作案经过,包括被害人受辱经过,并写明单位名称、被害人身份。新闻见报后,单位、亲人议论纷纷,方某的丈夫及婆婆大为不满,认为方某不忠不贞,要将她逐出家门。方某走投无路,几乎轻生,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报社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报社的这条新闻内容真实,用词也很规范,无嘲弄词句,但其公开报道违背了被害人方某的意愿,对方某的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以构成对方某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法院判决报社赔偿方某因报道而产生的损失。本案中,报社所报道的新闻真实,还被法院判决赔偿损失,是因为采编人员不了解法律造成的。

还有一些法制报道,文中频频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道和提法,最典型的和常见的就是一些有罪推定的惯用语,如“歹徒”、“恶棍”、“凶杀”、“当场擒获抢劫犯两名”、“某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等等。造成这些差错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记者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虽不可能要求记者都成为法律专家,但是通过学习培训和请教法律专家,上述错误是可以避免的。学者们在谈到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中的素质时,提出“记者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

(四)法制新闻报道仍有“媒体审判”现象

法制新闻报道对案件终审前案情的报道和评论与刑事被告获公平审判权利之间的冲突已成为目前传媒与司法关系探讨的重要问题。因为,法制新闻报道中出现的“媒体审判”现象时有发生。如2001年 3月报道的“蒋艳萍涉嫌特大经济犯罪案”就被冠名为“媒体审判”,引起当年媒介与司法关系的大讨论。其实,早在开庭之前,媒体就对蒋案进行了一番“轰炸”,开庭之后媒体关于蒋案的报道更是达到了顶峰。在人们感受到由此带来的司法“透明”的同时,媒体审判现象引起法律界人士忧虑。如何在审判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定罪量刑,而不受舆论影响已成为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媒体不能为了“卖点”而不顾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另一方面,法院审案要坚持独立审判。新闻舆论、领导批示代替不了法律、事实。 

 

以上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法制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记者的自身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比“法律扫盲”更为重要,任务更为艰巨。面对此问题,法制新闻工作者应做好以下几点:新闻单位应定期对新闻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全体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加强新闻工作者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建立新闻单位工作责任制,奖惩分明,权责明晰;建立新闻单位激励机制,定期考核,促进新闻工作者的学习进步。

 

作者简介:罗小萍,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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