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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XX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

    作者:吉峰  时间:2012-04-10  浏览量 111  评论 0     

      

    XX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上海吉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林XX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出庭为其辩护,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XX不构成犯罪。

    不是适格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林XX既不是XXX村的村民,更不是该村的村委会成员、村支部成员,无职无权。    谈不上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林XX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适格主体。

    二、林XX所收取的36000元,系XXX村对其奖励。

    从王XX的供述来看:XX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对某些农户做了工作。确切地讲:林XX在整个征地过程中为村里作工作。更具体地讲,林XX里招商引资做出了贡献,使得部分村民能够到“XXXX配件厂工作,事实上该厂子目前还有部分村民在岗工作,林XX为村民就业起到了帮助的作用,XXX村应当给予报酬,给予奖励。

    从行贿人XXXXXX的供述来看:当时XXX村的书记、村长要求XXXXXX给林XX算一份,因为他有付出,应当得到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