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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吴艺珍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二审辩护词
[转载]吴艺珍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二审辩护词(下) (2010-03-19 07: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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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吴艺珍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二审辩护词(下)作者:武绍智律师
关于受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如果说吴艺珍是否犯滥用职权罪我曾经主观臆断,是我没有深入地研究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行政法规以至于出现偏差的结果,那么,从一个专业的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的角度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吴艺珍也构不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一、吴艺珍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更没有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从上面分析滥用职权罪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吴艺珍在处理忠协公司土地权证问题上,履行的是正常的职务行为,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忠协公司邵银富等人的供述经法庭质证不能采信。
吴艺珍在法庭上坚称自己因为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使其一步步无辜地变成了受贿贪官。
1、吴艺珍多次申控审查阶段是司法人员连续长时间连夜的突击逼供,使其陷入了供述虚假受贿的第一步。吴艺珍称其在国安宾馆接受审查时,正常的休息和睡眠被剥夺,长时间罚站和罚蹲,身体受到严重摧残,以致精神错乱,神志不清。办案人员连诱带压,直至第四天晚上大约凌晨3、4点钟,他实在经受不住这种折磨,只好迷迷糊糊地编造收受了邵银富的钱。
2、吴艺珍称,身心摧残、体罚和精心设置的逼供诱供造成了吴艺珍生命权益和精神状态的严重损害,其受贿的事实是因为受办案人员的逼迫而产生。
3、在检察院立案后,吴艺珍称由于自己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摧残,在害怕自己生命难保的情况下,只好违心地按办案人员写好的虚假受贿事实进行所谓的交待。
4、当庭质证时,证明吴艺珍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的录象带有编辑痕迹,录象带鉴定结果未出。
二、主要受贿事实存在着严重不符合情理、不符合常规等情况,经过法庭质证,邵银富等证言不可采信。
(一)行贿人邵银富的证言有悖常理,证明其证言是虚假的。
1、邵银富在卷中:
(1)我第一次给吴艺珍送钱是在2004年的10月底11月初,是用一个档案袋装5万元人民币,在城步县原来的县政府办公楼,吴艺珍的办公室里送给他的。
(2)邵银富在卷中证言:第二笔是在2005年正月二十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跟吴艺珍约好见面后,是在晚上8点多钟的样子,我用事先在云和就准备好了的一个大红包,装了2万元人民币,在城步县原县政府的吴艺珍办公室里,以拜年的名义,把这2万元钱递给了吴艺珍……第三笔是在2005年5月底、6月初,仍在城步县原县政府办公楼吴艺珍的办公室见面后……临走时我(邵银富)就把这个装有10万人名币的纸袋子递给了他,吴艺珍接过这个袋子时只是说了声不要这么客气,就把这10万元收下了,详见卷中。
第五笔送给吴艺珍的钱亦是在城步县武装部的办公室里。
第六笔是2007年5月左右在吴艺珍设在城步县武装部的办公室里。
从以上邵银富的证言可以看出来,除了3万元是邵银富送到吴艺珍武装部家中之外,其余的52万元受贿款都送到了吴艺珍的办公室。这不符合常理,行受贿毕竟是肮脏之事,邵银富能大胆地在门岗的眼皮下,拿着行贿款直接送到吴艺珍的办公室吗?吴艺珍放着家等隐蔽的场所不用,偏偏爱好在办公室接受邵银富的行贿,难道他们不怕门岗有来访记录及办公室其他人员碰见吗?光天化日之下,公众场所(县长办公室)之中,多次行贿受贿,这也太不符合常理、常规了。最重要的是邵银富在接受当庭质证时,不能说出吴艺珍办公室的具体位置及房间摆设,也不能说出县政府与武装部是否有门卫制度,这不能不表明,邵银富的证言不足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