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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侵财型犯罪辩护

把握对侵财型犯罪的辩护要点

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有的虽数额大但恶性小,有的虽数额小但恶性大。是否初犯、偶犯,是否积极自首,是否坦白交代,是否立功。侵犯财物是否生活所迫等二、把握行为的危害程度,特别是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没有破坏财物,没有危及生命,不影响追赃和积极退赃的。三、抓事实。看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能证明所指控的事实,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四、狠抠程序。看侦查程序是否违法,提取物证书证,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时的违法都有可能造成事实的错误,狠狠的抓住程序的失误不放,都足以引起法官对指控事实的怀疑和动摇。本案主要抓住程序不放,致使法官不得不减轻处罚。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一、检察院认定被告人盗窃罪定性不当,应定职务侵占罪。

二、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曹某某犯罪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取证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存在严重疑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盗窃物品的鉴定结论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通过刚才的质证我们发现,北京市价格认证中人关于盗窃物品的鉴定结论数额,和通州开关厂所列数额竟然完全一样!在被鉴定物品清单上,被害人本不应一一列明价格,却又一一列明了价格,而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竟然完全违背了鉴定的基本原则,丝毫没有改变的完全采纳了被害人的统计价格,显然缺乏客观性、公正性。如果鉴定人稍微改动一下鉴定结论,对于我们这些外行人来说,如果不去深究,都可能没办法提出合理异议。但是,鉴定人如此马虎,如此粗心,如此不负责任,让我们每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都感到该鉴定结论存在严重的问题。所以,必须依法重新鉴定,才能有利于正确的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否则,如果把这样一个缺乏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精神的!

三、被告人曹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失,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四、被告人盗窃气动扳手的行为属犯罪中止。

根据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和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盗窃气动扳手时,不想也没有拿出厂区,而是放在了另外一个车间里,第三天又把该扳手送回了施耐德车间。对于该盗窃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时主动停止其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行为。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刘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