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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量刑如何调整尚无定论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宋识径) “现在刑法规定的绑架罪起刑点太高,对于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应从轻处罚”;“绑架罪是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减轻处罚”。在25日下午进行的分组审议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能不能给绑架罪减刑”展开激烈讨论。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绑架罪最低刑期为十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提出,从实践中看,刑法对该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的需要,建议对该罪法定刑的设置重新调整。这一观点得到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赞同。经同“两高”、公安部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认为,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犯罪。据此,法工委建议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修改得到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但倪岳峰委员、符桂花委员等认为,鉴于当前绑架犯罪相对猖獗,造成的社会危害比较严重,不应降低绑架罪的法定刑期。任茂东委员提出,突然减轻处罚,在社会上会造成“绑架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误解,不利于对公民人身安全的保护。
“目前,绑架犯罪的目的已经不仅仅是勒索财物,有的是出于打击报复,有的是源于生意竞争。”白景富委员认为,目前刑法规定的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已经不合时宜。另外,现行刑法只对“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了死刑,而“多次实施绑架行为”以及“绑架多人”的,其社会危害性同样非常严重,也应该判处死刑。白景富同时建议,增加对终止绑架行为的规定,对于终止犯罪和其他犯罪情节较轻的,在十年以下量刑,以引导绑架犯罪嫌疑人终止加害行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
此外,任茂东委员和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鲍绍坤建议,应对草案规定的“情节轻微”作出细化,并在五年以上和十年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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