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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技巧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做了如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这里面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公司企业的范围,这里的公司是指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所有类型的公司,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当然也包括国有公司。二是工作人员的范围,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公司工作人员都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只有在公司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工才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他可以是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其他普通工作人员,但是他不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具有可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而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动产不仅包括机器设备、货币、有价证券等,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设备、知识产权等等。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辩护。



一、因为职务侵占罪是特殊犯罪主体,所以首先从犯罪主体着手辩护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类刑事犯罪中,属于特殊犯罪主体的不在少数,如本文讨论的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渎职罪、徇私枉法罪等等。所以在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时,一定要注意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涉案公司的职务身份,如果能够在根本上否定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即便是具有侵占行为,也可按照侵占罪来做辩护,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不管在立案标准上还是在量刑上,侵占罪比职务侵占罪的门槛都要宽松很多。



二、在客观方面,要着重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有些犯罪嫌疑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取得了公司财物,也不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如构成犯罪的,而应当以其他罪名如盗窃罪论处。



三、要格外注意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的认定。在职务侵占罪的涉案金额认定中,无非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可以直接体现价格的赃款,二是赃物,如涉及到赃物的价格认定,一定要注意涉案赃物在价格鉴定中坚持现有残值的原则,如出现鉴定价格过高的情况,要敢于使用法律赋予辩护人的权利提起重新鉴定,因为涉案金额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