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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19万元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19万元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2011-12-18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

        公诉机关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亮,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身份证号码:362425197112270019,汉族,大学文化,原任井冈山国脉宾馆副总经理,住井冈山市茨坪兰花坪路20号。2010年1月20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睿,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身份证号码:36242519761111001,汉族,大专文化,原任井冈山国脉宾馆办公室主任, 住井冈山国脉宾馆。2010年1月20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取保候审。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赣井检刑诉(201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亮、钟睿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新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亮、钟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黄亮主持井冈山国脉宾馆工作期间,指使宾馆出纳叶淑兰(另案处理)将部分未开票的营业收入、麻将租金、场地租金等收入不入财务帐予以私分,被告人钟睿积极参与私分国有资产。其中被告人黄亮分得93250元,被告人钟睿分得60000元,叶淑兰、张健(另案处理)各分得8000元,王芳(另案处理)分得7000元,朱立辉(另案处理)、郭桂英(另案处理)、张旺浦(另案处理)各分得5000元。被告人黄亮、钟睿等人私分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191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亮、钟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淑兰、张健、王芳、朱立辉、郭桂英、张旺浦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亮、钟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分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19125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黄亮、钟睿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亮、钟睿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亮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钟睿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3.4万元。

  (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肖 新 华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 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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