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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与其他未归案的犯罪人比较相对次要的,在量刑时应当有所体现。如果在案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时,应当根据有利被告的基本法理作出认定与处理。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即使是主犯,但与其他未归案的主犯相比其地位、作用可能还要相对次要的,除非案件性质、危害极其严重,在量刑时也要有所区别,以体现区别对待,实现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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