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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原安徽国路高管被判私分国有资产罪

晨报讯受过高等教育,有着高工资、高地位的四名原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国路公司)高管,。7月12日与9月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记者昨日从中院获悉,这四人分别被判刑,而所犯罪行也增加了一项:私分国有资产罪。

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6个月、17年6个月、4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分别利用担任国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分别非法收受他人钱款45000元、21000元、45800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杜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以虚假列支的方式从国路公司套取的国有资金1022823.40元,以单位发放账外工资的名义私分给个人,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为贪污罪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利用主管公司事务等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侵吞国有资产2478028.06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第二被告陈某龙表示上诉,其他被告人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胡明艳 本报记者 张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