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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若干前沿问题(陈瑞华)

    一、最新的刑事辩护动向

    我们刑事诉讼法乃至律师法对刑事辩护下的定义是为被告人提供有利于从轻减轻或者能证明其无罪的事实和法律,这个定义现在已经远远落后于实践了。从九六年以来,我们的辩护业务已经扩展到审判前阶段。我们可以会见在押嫌疑人,可以阅卷,我们在审判前可以做很多工作,这是和传统辩护不一致的地方。

    举个例子,被告是教育局的局长,指控的受贿额是一百多万,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一笔58万的受贿额是孤证,行贿人有供述,但是被告人是否认的,没有其他证据。这个律师把工作做在了审判前,递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分析了受贿的事实和证据,建议检察官正式起诉时对这笔58万的受贿不能认定。大家总结过吗?以前庭审中做的工作,现在要提前到审判前做了,律师要与检察官法官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合作。

    再举个例子,一起案件,一个人找人跟另外一拨人打架,找人的人并没有到现场,结果找的人就把人家给打死了,检察官认为找人的构成故意伤害致死,而且是教唆犯,律师认为属于犯罪故意的改变,是寻衅滋事,所以律师准备做罪名辩护,在此之前促成了刑事和解,最终检察院公诉时把这个被告从第一被告列为最后一个,罪名也改成寻衅滋事罪。而如果案件在检察院公诉时罪名不改,要想让法院改罪名,非常困难。

    现在,全国的公检法都在进行业绩考核,这是全国公检法的受难月,对他们来讲,只要有一个案件被改了罪名,这就是个错案,就要扣分,有一个案件判了无罪,这就是重大错案,轻则拿不到奖金,重则连升迁都受影响,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把工作做在审判前。

    再举个例子,审判前,我们的律师开始做越来越多的工作,比如说司法鉴定,我国法律对司法鉴定强调官方的垄断,鉴定人鉴定机构由他们选,鉴定结论只有一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只能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但申请很难。不过最近上海的一个律师,在审判前做了开拓性的工作,他代理了一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侵犯地在深圳,深圳方面请人做了鉴定,认定所涉信息是商业秘密,这还处在审查起诉阶段,怎么办,请了上海三个相关方面顶尖的专家,对鉴定结论做了一次鉴定,我们律师无权做新的鉴定,但是我们可以对对方的鉴定结论进行鉴定,以打掉这份鉴定。内容涉及第一份鉴定的程序、样品、依据,认定鉴定结论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这份鉴定交上去,直接导致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把工作做在审判前,有四个主要的特征,第一,最大的价值在于,把案件拦截于法庭之外,减轻庭审压力。第二,有利于律师进行充分的庭审准备工作。会见、阅卷、调查,这是律师法庭辩护的三块基石。

    在新形势下,无罪辩护的空间已经很小,不像当年连犯罪构成、罪刑法定都不懂了,现在的检察院法院,他们的业务培训到了什么程度,丝毫不亚于律师,甚至比律师更注重学习,我们想想,自己有多长时间没看过书了。今天,再玩技巧,不行了,我们老埋怨检察官强词夺理,可是我们自己真的找到辩护的点了吗?我们老是盯着无罪辩护,可是忘了一点,95%的案件,无罪辩护是没有空间的。我们做了多少量刑辩护,调查过吗,我们用的量刑情节是不是都是案卷里有的,你找到了几个新的量刑情节?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杀老师的案件,这个案件律师的辩护大获成功,在课堂上把老师给杀了,判死刑是绝对有可能的,这个案子有两个点,把被告人辩活了,第一个,被害人的过错。公诉人不认为这是过错,被害人婚外和被告人的女朋友谈恋爱,案发时被害人已经中断了这种恋爱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发生在被告人和女朋友的恋爱前。本案律师做了大量工作,发现当时这个学校有这样一种风气,大学已婚老师和女学生之间发生恋爱关系,所以被告人作案时宣传要杀一儆百。第二个,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认为不构成,被告人有投案但没有认罪,因为他一直说自己的动机是杀一儆百。辩护律师认为,悔罪和认罪是两个概念,他投案了,也认罪了,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只是对自己的犯罪动机有一定辩解,自首成立。

    无罪辩护的确重要,但是可惜的是,大部分案件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大部分案件辩护的核心点还是量刑辩护。而庭前如果不调查,等于用公诉人的矛攻公诉人的盾,难度很大。

    下面我们总结一下近年来辩护事务变化发展的一些规律。第一,从以审判为中心开始向审判前的辩护扩展,这是一个大的趋势。第二,从无罪辩护向量刑辩护发展。为什么要从无罪辩护向量刑辩护转变,有几个原因:1、公检法人员素质的提高,程序的完善,实体法的完善,一个案件要经过三个机关十几道程序精加工。所以,如果不是外部压力太大的案件,如果不是上边交办的案件,像公安机关的打黑除恶案件,像检察院的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这种案件没办法,司法不独立带来的一些后果,外部压力太大,其他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的空间也比较小,应该重点转向量刑辩护。2、无罪辩护实践中的成功率比较低。法制日报的一个资深记者,在深圳做过十年的辩护律师,他做过一个统计,统计了八五年以来,发生的重大的职务犯罪,贪官一般是正处级以上,接近六百件案子,无罪判决是零,往往是中纪委交办的,最高检抓的,但其中律师的无罪辩护率是68%,法官对辩护律师的意见采纳的,不到15%。这种案件,做无罪辩护,量刑辩护就耽搁了。

    那律师为什么还要做无罪辩护呢,原因很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当事人的家属,力主律师做无罪辩护。而律师呢就在庭上侃侃而谈,法官不听就面向旁听席,不但没什么效果,还破坏了和检察官法官的最低限度的合作关系。有些疯子律师,不注意维护客户的利益,一上庭就要求党员法官回避,甚至还声言让法制的阳光照耀南粤大地,根本没注意做有效辩护,连起码的职业道德都没有。无罪辩护在今天不是不能做,而是要慎重,因为一旦做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的机会往往就很小了。

    现实中,有罪变无罪的情况很少,但是此罪变彼罪的情况很多,我们怎么办,我接触的一个律师告诉我这种情况他一定先做无罪辩护,我没有义务说构成另外一个罪名,我可以强调他不构成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拿出一份法律意见书,指明当事人不构成指控的罪名,但是还不够,要给检察院一个台阶,再拿出一份量刑辩护的意见书。有一起案件,被害人和被告人都爱上了一个女孩,大打出手以后,回到家里,受害方给被告方打电话,约定时间地点交叫板,受害方叫上自己的儿子和儿子的两个同学,被告人找了他朋友,让朋友找几个人增加一下阵势,会面以后发生口角,受害方的儿子上去就砍了被告人的胳膊一刀,被告人跑,被追上后背部又挨了一刀,被告倒地后受害方的儿子过来就要砍的时候,被告朋友找来的人就把他拉开了,被告人正要开车跑开的时候,听闻受害方的儿子被打的没动静了,赶紧送到医院,当夜身亡。检察院把被告人作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但律师不同意,这里律师有一个原则,我坚决不说被告人构成另外一个罪,我在法律上表明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仅仅如此还不够,本案中还有大量的情节,做无罪辩护,刚完成了三分之一的工作,还远远不够。所以除此之外,律师又拿出了一份量刑辩护意见,对量刑情节做了说明。第一,本案被告也是受害人,被害人加害在前,被告人没有还手;第二,被告人除了送被害人去医院没有任何行为,只是找去一帮人。第三,基于行为责任自负的原则,被告人没有任何指示,只是被动防御。第四,被告人还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所以建议法庭判缓。

    量刑辩护,应该成为刑辩律师工作的一个重点。

    第三个规律,从近年来辩护制度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来看,从实体辩护向程序辩护发展。程序是法律的外衣,我们对程序问题的关注,有进步,但还是不够。我举个例子,今年初我去云南调研,云南律师界告诉我,云南律师界大概是全国最重视程序辩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座谈会有个审理座谈会纪要,给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一个最好的程序辩护依据。上面规定,凡是有诱惑侦查嫌疑的,在量刑的时候特别是判死的时候要慎重,其中,如果有犯意引诱的情况,一律不得适用死刑,如果有数量引诱,一般不得适用死刑。云南律师依此做辩护,有百分之五十的辩护都是程序辩护。08年毒品座谈会纪要又发生了改变,增加了一条,叫双套引诱,什么意思呢,我吸引你买,我再聘请一个人吸引你卖,用其中的差价诱惑,双套引诱一律不准适用死刑。

    从程序辩护马上能发展成量刑辩护,本来程序辩护只有一个功能,就是宣告无效,违反了程序法,得到的结果,证据,起诉,判决无效,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活动,超出授权就是违法的,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都是由此而出。违反程序即违法,违法即越权,越权即无效。对违法者来说,最大的痛苦,剥夺违法所得的利益,非法证据排除。但是中国,很多情况下,违法越权即无效很难做到,难就难在一旦确定无效,那被告人就会变成无罪,而我国的政法体制决定了这不可能。那怎么办,退而就其次,不判无罪,至少在量刑上给我优惠。

    所以,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程序辩护往量刑辩护方向发展,程序辩护往证据辩护方向发展。

    第四个规律,刑事辩护近年的发展表明,无罪辩护的构成形态也在发生重大变化。下面我结合北京市近十年来无罪辩护和无罪判决的一百多个案件,总结一下形态分布:

    1、民事违法跟犯罪的混淆,能占到总数的三分之一。金融诈骗那一章就是冤假错案制造的万恶之源。许多案件一看就是合同问题,里面涉及一定的欺诈行为,欺诈不一定就是诈骗的,他可能形成合同的无效,合同有效无效的成立要件跟构成诈骗是有一个分界线的。但是之所以还会出现刑事追究,因为这种案件还涉及地方保护问题,还关系到法院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一个案件如果让法院执行,而执行部门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公安局的胃口小一点,让公安局把对方一抓,解决执行问题。第二,确实有些司法人员混淆了民事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第三,这种案件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极为模糊,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比如说,这种辩护通常有一个理由,就是目的要素,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我不说谁知道,所以最近两高在司法解释里面对目的要素做了一个推定,比如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然后挥霍一空不履行合同,就推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明确就容易出问题,明确了就好办了,所以今天能用行为来推定目的要素。

    所以说,这种案件出现无罪判决的比例相当高,有一个搞刑法的统计,合同诈骗案件,无罪判决的比例应该是所有案件里面最高的。

    2、行政违法、行政违纪和犯罪的界限不分,这部分比第一条稍少,比重也很大。违纪行为为什么会被作为罪犯来处理,理由有两个,第一,政治斗争,通常是内部的争斗,用法律问题解决竞争问题。第二,行政违法跟犯罪的界限不清。

    3、正当防卫问题,比例接近十分之一。为什么会出现大量的正当防卫案件检察院公安不认定,到法院的辩护如此艰难。我举个例子,有个内蒙来北京当服务员的小女孩,晚上就住在饭店宿舍里,得罪了店里的男服务员,因为这个女孩举报他小偷小摸被辞退了,一天晚上,这个男服务员就就带刀和两个人一起找到女孩的宿舍破门而入,直奔被告人,猥亵之后欲行侮辱,脱衣服的过程中,女孩拿出刀捅了过去,人就死了。典型的正当防卫,最后判无罪,因为判无罪,公诉人被调离公诉岗位,后来精神出了问题,离开了检察院。这个业绩考核太可怕了。

    正当防卫为什么会出现问题,第一,刑法理论出了严重的问题,我国的刑罚理论只鼓励打击防卫过当,对防卫过当制定的标准非常明确,对正当防卫制定的标准极其模糊。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晚上九点到凌晨几点之间,闯入住宅,经过警告还闯入的,格杀勿论,这是给公民以防御权。而我们国家发生在河南的一个案子,凌晨十二点半,五六个人砸门而入,殴打被告人,被告人拿出一杆猎枪,在夺枪的过程中枪响了,竟然认定故意杀人,这不是鼓励束手就擒吗,所以美国人规定美国公民拥有枪支权,太好了。我们的刑法有这样的理念,遇到犯罪分子,公民尽量不要过多的抵抗,要尽量的作宣传动员工作。

    第二就是我们的中庸文化。中国的法官只要发现被害人死了,那就要杀人偿命,法官的观念跟老百姓无异,中庸是否定正义的,正义是什么,你违章行驶,撞死了白撞,这就是正义。中国法院,撞死岂能白撞,怎么也要和谐,什么叫和谐,妥协就叫和谐,没有原则就叫和谐。所以近几年为什么刑事和解大行其道,其实就是这样一个观点。

    4、最新形态的变化,用罪行法定。以罪行法定为基础来辩护。

    举个例子,田文昌教授,为一个律师做辩护,这个律师为一起故意杀人做辩护,一审被判死刑,这个律师发现,只有重大立功才能救他一命,被告人的哥哥对律师提出他掌握着一起命案的线索,于是,写成纸条,让律师会见的时候带给被告人看。在交给律师纸条的时候,被告的哥哥还问律师是否认识高院的法官,能请出来吗,律师应允。这个过程被告人家属录了音。被告人家属是律师的头号敌人。而且,做假立功的行为,如临深渊如履薄冰,非常危险,我们要注意到自己的职业道德问题。之所以录音,就是为了黑吃黑,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结果,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后来被告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这时候被告的哥哥就以录音为要挟,要求律师退钱,律师没有答应。检察院介入后以包庇罪拘留逮捕。对这个律师的辩护意见我看了,用的就是罪行法定,这个案件确实是不当的,但是他无害,他帮助破获了刑事案件,而且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也绝对不构成包庇罪的犯罪构成。为什么用罪刑法定来辩护?一、实在没有别的辩护理由,穷尽其他理由后使用。二、罪行法定的精髓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我国恰恰存在大量的空白罪状和简明罪状。我们知道以前流氓罪和投机倒把罪是个筐,什么罪都往里装,现在寻衅滋事和非法经营成新筐了。三、我们要认清一个现实,我们公检法人员,最容易受刑法学家的影响,现在公检法人员和刑法学家有个共识,叫实质性的扩大解释,说要理解立法意图。这就忘记了罪刑法定的基本理念,就是帮助国家入罪的,刑法学家研究到最后往往就变成帮助国家入罪了,目前刑法学的理论已经发展到邪路上去了。

    罪刑法定是什么理念?第一点,罪刑法定的本质,国家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公检法绝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点,两句格言,第一句是没有离开犯罪构成的犯罪。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没有疑难案件的问题。第二句,没有离开罪名的犯罪。先找到罪名,再说他是犯罪。罪名在前,犯罪结论在后。第三点,还需注意到,现在大量出现一些模糊的行为,有些行为像民事违法又像犯罪,有些行为社会危害性具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怎么办,最关键的,法律人的思维观点要区别于普通人。但是现在公检法人员不敢坚持,另外司法不独立,外部干预太大,普通人的观念大量进入法律程序。法官也好,律师也好,我的任务不是要发现真相,那是警察要做的,我是审查警察发现的真相能否成立,只关心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有罪,事实上是不是犯罪与我无关。在许多国家,在对律师培训的时候有一句格言,永远不要说被告人无罪,要说的是根据法律,被告人不构成某一个罪名。

    二、刑事辩护的战略问题

    中国的法制环境的重大变化

    1、今天的刑事辩护正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尤其是从审判时的辩护向审判前辩护的变化。公安检察院对审判前辩护持抵制态度,执业风险也极大。律师法颁布一年多,保障律师权利的33、34、35条,程度不同的陷入困境。会见,目前公安部坚决抵制,理由有三个,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诉法是全国人大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修改全国人大的,但是刑法修正案之类的也是这么干,他们就是不说。第二,律师法是规范律师的,对公检法没有约束力,组织法也不能修改基本法。那么警察法能修改刑诉法吗?留置盘问是警察法给的,刑诉法没有。第三,刑诉法没改,两法发生冲突,优先执行刑诉法。在96年刑诉法通过时可不是这样的,那时说刑诉法是超前的,我们不能执行。

    对调查取证,一个被害人,一个控方证人,你要去调查,全世界都是严格规范的,因为极其危险。当我们无法调查时,要申请法院调查,传唤证人,但问题是法院不作为,作壁上观,他已经不能中立了。

    近年来让人觉得难以接受难以让人理解的一个问题在于,我们呼吁了二十年,要求把检察院自侦案件批捕权剥离出去,但最高法院不要。更让人难以忍受的是,公安部拘留看守所管理,交由司法部,也不要。有时候我们的声音还不够强大,律师和学者要一起努力,发出强有力的声音。

    2、公检法机关对案件的利益化。

    这是二三十年来司法建设最大的败笔。公检法的财政拨款问题没有改革,公安机关涉黑案件辩护的难点在哪,困难在于,公安机关有时候把涉案人的财产都没收了,你只要判无罪,就意味着要把所有的钱都退回来。财政拨款对公检法的影响有哪些,最大的问题,第一,案件刚刚进入司法程序,公检法就成了案件的直接受益者。赃款赃物通过财政的转换体系,变成本单位的利益。二、给律师带来的巨大的困难在于,一旦与案件有了经济上了利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不会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错要错到底。三、公检法办案人员跟案件的利益关系,最明显的就是业绩考核。这个生态环境要是认识不清,你的辩护意见就是莽撞的。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的案件,只要检察院不起诉就是错案,而且许多公安机关给我们的民警是下指标的,要求一个派出所民警一年要劳教15个,逮捕8个,河北省七八月间,必须逮捕八百个,为北京奥运保平安。检察院方面,最大的一个考核就是无罪判决,北京一个基层检察院我去调研,只要他办的公诉案件被判无罪,后果是扣六分,什么概念,立个二等功才奖励4分。你要无罪辩护,无罪判决,能跟你拼命,一定要知道执业的风险。

    3、律师方面的变化

    (1)积极地,律师参与立法,律师法自不必说,最近最高法准备制定两个重要规则,一个是死刑案件证据规则,一个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两个规则,直接交给全国律协。明年可能通过的两个司法解释,可能对中国产生重大的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味着程序辩护有了重大的参考依据。而且这两个司法解释不是公检法想做的,中央政法委下令,要通过这个司法解释,要指望最高法院,一辈子都别想。

    (2)量刑程序改革。我们学者也在参与,试图让他们知道,无罪辩护的案件,要定罪和量刑分离。规定量刑幅度,采用数量化的量刑方法。每个罪名设定一个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加加减减,自首的减百分比多少,累犯的加百分比多少,大大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意味着,以后一个案子可以做两次辩护,先做无罪辩护,失败后再做量刑辩护,有一个公开透明的答辩,检察官要提量刑建议,律师要提量刑意见,对量刑情节进行辩论。

    律师辩护的一些战略问题:

    1、注意从法律人的角度进行辩护,把政治问题法律化。

    (1)对案件的背景没有必要过分关注,更没有必要成为辩护的要点。从法律的立场来辩护,往往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2)永远站在实体法、证据法、程序法的立场上看待本案的法律问题。

    (3)走法律救济的途径。当遇到不公平的待遇不公平的判决时,走法律救济的途径,不要试图引向政治、引向社会事件。

    2、如何做量刑辩护

    (1)量刑辩护的靶子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量刑制度改革中,要求公诉方明确提出求刑幅度,包括量刑情节。

    (2)关于律师调查,要发现新的量刑情节,比如调查当事人的平常表现,动机,家庭情况等等,要认真探究案件情况,要在庭前调查时最大限度的发现漏洞。检察院提供的量刑情节一般来讲,大部分都是法定情节,来源于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我们的量刑辩护可以下一个结论,就是审查、论证检察官的量刑情节不成立,从而要求法院推翻检察院的量刑结论的辩护。在无罪辩护案件中,我们说律师尽量少做调查,即使做调查也要慎重,因为风险太大,但是在量刑辩护中,不做调查辩护就没有任何意义。

    为什么强调量刑辩护要做调查,第一,发现检察官没有发现的新的量刑情节,特别是酌定量刑情节,比如被害人有无过错,被告人的平常表现,被告人的家庭状况;第二,律师的调查可以探究被告人的一些情况,犯罪的原因,本案法律上的背景,特别是死刑改非死刑,是不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判缓刑,要看社会危害性程度,有没有悔改的表现。这只是看卷是无法获知的。第三,庭前调查可以最大限度的发现检察官量刑建议的漏洞。

    举个案例,丈夫贪污,妻子帮助犯,数额六十万,检察院量刑建议,丈夫十年到十三年有期徒刑,两个量刑情节,自首和退赃。第二被告,量刑建议是三年,两个量刑情节,主动退赃,认罪悔过。第二被告的律师就做了大量的调查,一是家庭状况,宣读了看守所和居委会的证明,两被告家中四个老人,三个瘫痪在床,一个七十岁以上,孩子三岁,第一被告的弟弟患有精神疾病,主要靠夫妻两人来供养,两个人要都判实刑,合适吗。第二,律师认为第二被告构成自首,妻子去检察院领丈夫的拘留通知书,当时就告诉检察院自己也参与了。然后就被采取强制措施了,还带着检察官把自己家里的财产都用来退赃或者预交罚金了。律师还去社区矫正工作站,出具了矫正部门愿做帮教的证据。后公诉人更改了量刑建议,建议第二被告判缓。

    另外,量刑辩护时要把刑事和解及时有效的转化成量刑情节,刑事和解对各方都有好处,也解决了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一般来说,达成刑事和解都可以从轻量刑,现在已经到了什么程度,只要达成了和解协议,三年以下的一般都可以判缓,死刑的一般都死不了。

    3、如何维护律师自身权益

    律师辩护,要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千万不能大意,现在有些律师却浑然不觉。因为我们现在的法律环境是不能让人满意的。举个例子,北京一个资深大律师,他给一个派出所的副所长刑讯逼供罪做辩护,这个案件当时媒体很关注,本案一个关键证人是一个看守所的保安,声称目睹了整个刑讯过程,这个看守所所长当晚值班,他有没有教唆,这是争议的一个焦点。结果律师找到保安,保安改变了证词,这一刻危险就已经来了。这个案子一审定罪了,二审时,律师把这个保安从当地请到了北京,等待法庭的传讯,然后把收集的笔录和制作的录影带,一并交给北京高院,录影的时候还找了见证人在场,要求对原来的证据进行审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说明证人已经到了北京。法院没有搭理,持续了一个月没有消息。后来律师经人劝说,说这么做很危险,赶紧把证人住的地方告诉了法院,第二天这个证人就被不明身份的人抓走了,法庭开庭的时候,律师要求证人出庭,法官说证人找不到了。面对两份笔录,公诉人要求先休庭,要调查律师有没有违反306条,法官说休庭,法槌一敲,律师带着助手赶紧往外跑,回到律所,赶紧报告北京律师协会。后来进行了一系列交涉,才没有动他。

    (1)对律师来讲,最危险的就是调查。

    (2)调查出问题最多的是调查控方证人,这在全世界都是很危险的。

    (3)调查控方证人最危险的是做工作,让控方证人改变证言。

    对控方证人,轻易不要调查,如果非调查不可,以下建议:1、让证人亲笔书写书面证言,不要采用一问一答的笔录形式,因为后者有律师引导的因素,容易产生引诱的问题;2、核实笔录时,只核实形式要件,比如说是否是主动做出,是否存在律师教导,是否有见证人在场。

    (4)关于会见问题。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于,一是让被告人看卷,二是给被告人夹带物品,伪造立功情节。会见时要两名律师会见,会见过程要记笔录。

    (5)阅卷问题。绝对不能让家属阅卷。

    (6)跟委托人的关系,特别是家属,律师跟家属的关系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关系,一定要注意。

    ①跟家属有个最基本的合作,不要搞成对立;

    ②绝对不能满足家属的无理要求,你做我不管,但是我绝对不做,要有自己的底线;

    ③辩护思路要与委托人沟通;

    ④一旦沟通破裂,要让被告人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