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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先林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辩护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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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先林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辩护词(一) (2013-06-24 09:21:33)

标签: 提讯区 号码 长达 车来 镇政府 文化 分类: 案件聚焦

区先林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

一 审 辩 护 词(一)

  号:(2013)要法刑初字第47

被告人:区先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区先林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区先林等人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被告人区先林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调查、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并参加了两次合计三天半的庭审,结合本案的证据和庭审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侦查阶段直至一审审判阶段存在多处程序违法之处。

一、贵院对本案的一审庭审存在多处违法。

首先,审判长当庭对辩护人向出庭证人、被害人发问的请求置若罔闻,最后竟然回应辩护人要求提交书面申请。

本案庭审中,本辩护人在区某金、区桂初等证人出庭作证时,当庭口头申请向证人发问,审判长对辩护人的请求置若罔闻,既不询问辩护人的申请理由,又不说明不允许辩护人发问的理由。

类似地,本辩护人先后在证据质证阶段、证人出庭结束后两次向口头要求向被害人黄某五发问,审判长第一次回应“以后再说,等法庭安排”,第二次则回应“提交书面申请”,同样没有说明不允许辩护人发问的理由。

辩护人认为,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要求辩护人的上述申请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因此,辩护人当庭的口头申请应与书面申请具有同等效力,审判长不应违法要求辩护人提交书面申请,更不应对辩护人的口头申请置之不理。

辩护人在庭审中一直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同时,也认可审判长对辩护人的上述申请是否允许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辩护人有正当理由向证人、被害人发问,那么,审判长不允许辩护人发问应有法定理由,否则便是变相剥夺了辩护人的辩护权,贵院本案的审判活动属于违法。

其次,本案第二被告人区某文的辩护人庭前提交了书面申请,审判长庭前答复被害人黄某五出庭接受询问,但是,审判长当庭却不允许区某文的辩护人向被害人黄某五发问。

审判长对辩护人的当庭口头申请置若罔闻,甚至要求提交书面申请。然而,区某文的辩护人已然在庭前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传唤被害人黄某五出庭接受询问,审判长庭前也答复区某文的辩护人准予其申请,同时,法院交给众辩护人的《出庭作证人员名单》则白纸黑字写有“黄某五(被害人)”。

在证人出庭作证完毕,进入法庭辩论之前,区某文的辩护人再三要求向被害人黄某五发问,均赫然遭到审判长的制止,并且没有说明任何理由。

这就是本案庭审出现的咄咄怪事:本案并无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黄某五列席被害人,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却一言不发;合议庭出尔反尔,不允许庭前书面申请传唤黄某五出庭接受询问的辩护人向黄某五发问,更不准予本辩护人当庭提出发问的口头申请,整个庭审没有任何诉讼参与人向黄某五发问,黄某五也没有向任何人发问、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最后,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未经各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质证。

本案有区某金等六位证人出庭作证,每位证人作证完毕,审判长仅仅要求申请证人出庭的辩护人和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未要求各被告人以及其他辩护人的质证意见。

辩护人认为,区某金等六位证人出庭作证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法庭未让各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对该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属于程序违法。

二、本案的部分办案民警非法取证,侦查机关所取得的大部分言词证据无效。

首先,四名被告人均称在侦查阶段受到办案民警的恐吓、威胁,其讯问笔录与事实不符。

其中,区先林认为侦查阶段办案民警所做的笔录没有反映其真实的完整的意思,拒绝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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